記者楊蕓/台北報導
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修正草案,新增被保險人如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補助70%保險費,將有4.8萬名弱勢被保險人受益。此外,放寬遺屬年金請領者每月工作收入限制,由現行的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萬8,282元)提高為基本工資(目前為2萬3,800元)。
▲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修正條文第12條明訂,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中低收入戶者,保費自付30%,若戶籍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70%;若戶籍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縣(市)主管機關負擔35%。
提案人、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表示,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救助對象與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最低生活費1.5倍,經濟弱勢程度相近,為減少被保險人重複申請補助手續,因此新增「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之保險費補助對象,並比照所得未達1.5倍之保險費補助比率。
衛福部也認為,修正雖將影響各級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中央政府每年減少約2.36億元,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每年分別增加約3.88億元與1.23億元,但可簡化程序,直接讓4.8萬名具中低收入戶資格之國保被保險人享有70%保險費補助,減輕保險費負擔,因此支持修法。
修正條文第40條部分,因國保跟勞保同屬社會保險,勞保遺屬年金給付限制為「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等級」2萬3800元,而國保遺屬年金給付卻以「月投保金額」1萬8282元為基準,不符社會現況,故修正以「基本工資」為基準。
衛福部表示,雖預估保險給付支出每年增加約0.76億元,但確可增加照顧弱勢遺屬,因此對於兩項修正條文均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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