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抹布強塞口中猥褻…林榮富「掐死成大女研究生」2度逃死 判無期徒刑

▲▼成大女研究生命案林榮富2度逃死 判無期徒刑。(圖/記者林悅翻攝)

▲林榮富2度逃死,判無期徒刑。(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成大教育研究所24歲陳姓女研生,遭清潔工林榮富誘騙到社科院2樓個別諮商室,強行猥褻、親吻胸部,因陳女極力反抗,林榮富把抹布塞入陳女口中,再掐死對方,棄屍在沙發下,一審依殺人罪判林榮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台南高分院20日上午宣判,上訴駁回,維持無期徒刑判決,林榮富再度逃死,可上訴。

林榮富係成大聘僱之臨時清潔工,2018年10月28日11時許,在社科院大樓南棟研究室樓層打掃時,見成大教育研究所24歲陳姓女研究生獨自一人在414研究室內,認有機可乘,即藉故邀約陳女前往較無人出入之社科院大樓北棟2樓諮商室內,先以手拉回欲離開的陳女,陳女因此重心不穩向後仰躺倒地時,林榮富即跨坐於陳女身體上,以手摸胸部,陳見狀即抵抗並大聲呼救,林榮富為恐事跡敗露,便基於強制猥褻殺人之直接故意,先持抹布塞入陳女口中,並以手持續掐陳女頸部長達10至20分鐘,期間並強行翻開陳女胸罩,親吻陳女胸部,以此強暴方式猥褻陳女,致陳女最後因腦部缺氧窒息死亡。

▲▼成大女研究生命案林榮富2度逃死 判無期徒刑。(圖/記者林悅翻攝)

▲警方在現場拉起封鎖線調查。(圖/記者林悅翻攝)

林榮富在一審審訊時雖否認有殺害陳女的故意,辯稱雙眼殘疾,視力不佳,因無法看清陳女表情而未能及時鬆手才致陳女死亡,應僅是過失致死,且林榮富是在陳女死後才臨時起意對其猥褻云云。惟合議庭法官參酌林榮富之供述、死者解剖報告,及林遺留在死者身上之唾液及DNA斑跡之檢驗結果,林之精神鑑定報告等,認為林榮富確屬生前猥褻。且考量林對其與死者借款情形前後供述矛盾,並比對2人同乘電梯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認林榮富稱以借款為由邀約死女,與事實不符。

▲▼成大女研究生命案林榮富2度逃死 判無期徒刑。(圖/記者林悅翻攝)

▲監視器畫面拍下林榮富走進電梯。(圖/記者林悅翻攝)

合議庭法官以林榮富先將抹布塞進死者口中,再以跪姿前傾、將身體重量集中手部施壓方式,掐住死者脖子10至20分鐘,認為林榮富主觀上是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非常明確。且林雖有眼疾,但仍可擔任清潔工作,亦可自理日常,犯後也是自行騎乘機車離去,難以林有眼疾,即逕認他僅是過失致死,其辯解不足採信。合議庭審酌一切事證,認為並無情輕法重之情,故未依刑法減刑。

合議庭法官認為林榮富所為,係犯強制猥褻殺人罪,先強制猥褻死者,繼而剝奪其年輕之生命,造成家屬難以承受之傷痛,且對校園治安造成重大危害,引起社會大眾恐慌,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重,且被告犯後說詞先反覆不定,否認殺人故意,並企圖將責任轉移至死者身上以卸責,難認有認錯悔過之心,再參酌林之教育程度、學經歷、生活及經濟狀況,身體狀況,於審理中有向家屬道歉,及公訴檢察官及被害人對刑度之意見,量處無期徒刑,併褫奪公權終身。

據了解,檢察官在起訴書上指出,林榮富和死者不認識,也沒有深仇大恨,卻為滿足一己私慾,誘騙女研究生到難以求援的地方,強制猥褻後再勒斃,手段凶殘、惡性重大,落網後也對案情避重就輕,毫無悔意,建請法官量處極刑。惟台南高分院二審宣判,仍維持原判無期徒刑,林榮富再度逃死。

▲▼成大女研究生命案林榮富2度逃死 判無期徒刑。(圖/記者林悅翻攝)

▲林榮富二審仍維持無期徒刑判決。(圖/記者林悅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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