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8月與女友分手,隔月相約摩鐵談復合卻趁機性侵2次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黃姓男子與女友感情生變去年8月分手,隔月黃男約女友在摩鐵商談復合之事,黃男進入摩鐵後突然變臉,不顧女友反抗將女友衣物全部脫去,壓制其雙手後硬上得逞,還拿走其手機,嗆聲「我就是要這樣弄妳,這樣搞妳,要做出讓妳永生難忘的事」,隔天凌晨再度性侵得逞,桃檢以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桃園地院以黃男涉犯強性交罪2次分別判處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本案還可上訴。
桃檢起訴指出,黃男與女友交往後,去年8月女友協議分手,黃男心有不甘於去年9月6日晚間約女友商談復合之事,黃男開車至女友宿舍載女友至摩鐵,隔日凌晨0時許,黃男將女友推倒床上,不顧女友大喊「不要這樣子」,黃壓制其雙手強制脫去女友全身衣物硬上得逞,過程中還拿走女友手機恫嚇:「信不信我把妳手機摔壞、我什麼事都做得出來,反正我們都分手了,就是要這樣弄妳,這樣搞妳,要做出讓你永生難忘的事」等語,女友心生畏懼下被性侵。
隔天清晨8時許,黃男睡醒後再次壓制女友雙手,女友驚醒後大喊「不要、能不能放過我」等語,但黃男不顧女友之拒抗,仍強行性侵得逞,事後女友到醫院驗傷並報警提告。
黃姓男子在偵訊時辯稱與女友有金錢糾紛,當日誤認女友願意與其至摩鐵,發生性行為時應未違反女友意願為性交,對於女友指控強制性交等犯行則坦承不諱,檢方以警方提供摩鐵消費明細、監視器錄影書面、醫院驗傷診斷書、調查紀錄單與被害女子提供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佐證,依強制性交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認為,本案事證明確,黃男犯行洵堪認定,也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審酌黃男為滿足自己之性慾,恣意對被害女友強制性交行為,嚴重侵害其之性自主決定權,對其身心造成莫大之傷害,顯見其自我克制能力及尊重他人法益之法治觀念均有欠缺,犯後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迄今仍未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法官審結黃男依涉犯2次強制性交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本案還可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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