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男喜歡女同事,竟無故跟追對方,經勸阻不聽,一犯罰1000元,二犯罰3000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孫于珊/台北報導
一名台電公司員工蕭姓男子因愛慕黃姓女同事,竟無故跟蹤對方,且經多次勸阻不聽,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3000元,但蕭男不服提出異議稱,強調自己沒有跟蹤,甚至反控黃女也有跟蹤他。台北地院認為,黃男已有前例,如今又犯,原處分沒有不當,因此駁回異議。
蕭男聲明異議指出,黃女停車地方與他相同,他沒跟蹤黃女,且地點在公司,「下班時間遇到黃女何謂跟蹤?」事發當天3月6日下午5點多,黃女早就下班走了,但黃女一看到他就錄影,認為是在製造告他的事蹟,而黃女告他的事,他不清楚,派出所通知他去說明,他也沒去,甚至說他也有黃女跟在他後面錄影的證據,「到底誰跟誰?」
法院調查,1月3日下午5時許,蕭男就曾在羅斯福路3段的巷子「無故跟蹤」黃女,1月8日被依違反《社維法》罰1000元罰鍰,當時蕭男供稱,他喜歡黃女,但不是跟蹤她,他們只是同一條路回家;蕭男還說,他看到黃女只是想跟她打招呼,說一聲再見,祝她假日愉快,或只是想約她是不是想出來玩,沒有其他意圖。
沒想到蕭男被罰1000元後仍不學乖,2個月後(3月6日),蕭男下班騎機車對著黃女說:「早點回家,拜拜」,隨後蕭男又折返詢問黃女:「要不要一起去爬山,要不要,要不要一起去」等語,黃女大聲喝斥:「走開、走開」後,蕭男才騎車離去。但不到5分鐘,蕭男看到黃女行經巷口旁,又逆向行駛並停下與黃女兩眼相視,黃女指名道姓喝斥:「我警告你,不要再跟蹤我,我警告你喔!」
法官審酌蕭男先前已因跟蹤、騷擾黃女的行為,經台電公司記過2次及送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1月也被裁罰過,不料3個月內又再犯,處分3000元罰鍰於法無不合,因此蕭男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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