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員候選人吳銘賜因為賄選案自行到案 。(資料圖/地方中心攝)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高雄市議員吳明賜在2018年選舉期間被調查局查獲「賄選」,不過現在法院判決無罪,甚至在判決文當中打臉調查局,法官表示「記載內容不實之情形,且內容是否為洪姓證人之真意」實在值得商榷,所以法院認定筆錄登載不實,沒有證據能力,判決無罪。
高雄市議員吳銘賜在2018年選舉期間,調查局認為他在2018年的6月以及7月之間,前往一名洪姓選民的家中交付了4000塊錢,也在同年的5月到10月之間,前往另外一名邱姓選民家中,拿出1000元紅包以及兩包白米,求在「選舉期間支持」意圖以「幫助弱勢」包裝賄選,被檢方以違反選罷法來起訴。
▲吳銘賜賄選無罪判決,法官判決文陳述筆錄不實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吳銘賜賄選無罪判決,法官判決文陳述筆錄不實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不過,法院審理時發現,洪姓證人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理解力不佳,供詞當中有前後矛盾,認為調查局製作筆錄過程有瑕疵,法院判決文當中就提到「延續不實記載內容」,當時洪姓證人回答:「那個我就不知道了」,但是調查員復悖於洪姓證人的真實意思,在筆錄當中記載「吳銘賜要我多多幫忙的意思就是要我在選舉時投他票」等語。
同時判決文當中有寫到「調查員多將其預設之答案放在提問中(如收受紅包之月份,被告吳銘賜是否有說多多幫忙,多多幫忙是否就是投給他),並非讓洪姓證人以主動陳述之方式說明事發經過。
▲▼本次高雄市議會開議期間,吳銘賜質詢時指控調查黑手 。(圖/記者洪正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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