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燈漏電他遭電擊後猛抓睪丸、吃樹葉石頭 獲國賠1761萬

▲男子下體痛爆,竟是「生日禮物」太驚喜,生殖器被女友「坐斷了」。(圖/記者李佳蓉攝)

▲男子遭路燈漏電電擊,出現抓下體、吃樹葉石頭的狀況,獲准國賠。此為示意圖。(圖/記者李佳蓉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22歲的吳姓男子2015年間與友人在新竹縣新豐鄉三元宮旁砸水球嬉戲,卻遭漏電的路燈電擊,經搶救後因「缺氧性腦病變」而腦部受損,不時吃石頭、樹葉,還出現「猛抓生殖器」的退化行為。家屬請求國賠,一二審法院均判決新豐鄉公所須國賠1761萬餘元。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5年10月3日,下午5點多吳男與友人在新豐鄉三元宮旁公園水泥洗手台旁砸水球嬉戲,他站在洗手台旁某路燈前,突然遭電擊倒地不起,失去呼吸心跳,經救治後雖恢復自主心跳,但呈現植物人狀態。經過持續救治後,病情有所回復,但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失語症、軀幹肌力不足、無法獨立行走,還出現「猛抓睪丸」的行為,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照顧,後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家屬不滿,原本可以期待兒子順利長大,受其孝順、奉養及傳宗接代,卻因這次事故,導致兒子進了特教班,除了期待落空以外,還要面對兒子在特教班中因無法分辨是否為食物,結果還吃同學的蠟筆、彩色筆、衛生紙、石頭、樹葉、教具等等,也曾出現抬桌椅丟同學、丟飯碗、湯碗等攻擊行為。家屬認為新豐鄉公所沒能妥善保養、維護、防護路燈,才會導致漏電,並造成此次意外,因此提出國賠訴訟,請求賠償2935萬元。

法院審理時,新豐鄉公所拒絕賠償,辯稱已善盡管理義務,是吳男赤腳玩水才會導致漏電,與有過失。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鄉公所因人力不足等因素未定期派人巡視檢查、排除,對於公共設施未妥善維護,顯有過失,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

鄉公所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吳男赤腳在公園遊玩,並未違反公園的功能;另外路燈周圍並未設置警告警告標誌,告知民眾有電線鋼纜垂落或漏電;也沒禁止民眾玩水、赤腳,因此鄉公所確實仍有過失。高院重新計算損害,認定吳男受有2180萬元損害,但因吳男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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