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姓騎士沒有注意到洪男違停的小貨車,當場撞上車尾,傷重不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洪姓駕駛今年1月25日晚間8時許為了送貨,將一輛小貨車違規停在路邊,沒想到卻導致簡姓機車騎士撞上,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屏東地院法官認為,洪男貪圖一時方便,導致死者家屬痛失至親,雖然已經賠償80萬元,但再多的錢也換不回一條寶貴的生命,最後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中提到,洪男平時會駕駛小貨車載運家中自產的蔬果給客戶,事發當天晚上他將車停在路邊,準備送貨到旁邊的檳榔攤,卻沒有注意到車尾燈光未顯示;簡姓機車騎士來不及閃避,當場撞上左側尾燈,造成腹部大量出血、左側大量氣血胸等傷害,送醫急救仍在隔日凌晨5時許因傷重宣告不治。
洪男在車禍發生之後立即報警,無奈還是無法挽回騎士的性命,讓他相當懊悔。屏東地院法官認為,他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停車,也沒有在夜間顯示車尾燈,導致原本應該可以好好享受退休生活的騎士喪命,考量到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也已經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最後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不過,法官接著表示,洪男因為貪圖一時方便,造成騎士家屬痛失至親,雖然已經另外賠償80萬元,但再多的錢也買不回一條寶貴的生命,更無法買回死者一家人的天倫之樂,這筆賠償金算是履行民事上應盡的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因此連同刑事上的處罰也一併免除,況且要是80萬可以免除民事、刑事的責任,那麼他很可能無法從中學到教訓,而且有再犯之虞,法院也無法藉由刑事判決教育民眾開車、停車應遵循法規,因此不予宣告緩刑,以資警惕。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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