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地方法院。(圖/記者翁伊森攝)
記者翁伊森/嘉義報導
嘉義蔡姓、黃姓及洪姓3男子,2018年被控輪流性侵某國中一年級女學生,更被依妨害性自主提起公訴。案經法院審理調閱相關證物,除了案發當日3男子手機發話地點與受害女學生描述不同,女學生也未要求採集檢體,法院因叔判3男子無罪,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受害女學生陳述,自己於2018年7月1日下午被蔡嫌帶回位於水上地區會館發生性行為,離開前又被要脅與黃、洪兩男子發生性行為。後經女學生告知班導師,經轉通報校方、社會局及警方,三人犯行曝光。
檢警依3男子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性交,涉犯刑法227條第3項罪責將其提起公訴。但3男當時承認認識女學生,卻否認涉案並大聲喊冤。不僅提出電話通聯記錄及基地台發話位置證明自己不在場,與女學生陳述案發時間及地點有出入,加上女學生事發後也未採集檢體做為證據,種種證據皆無法證明三人犯行,判決3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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