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一號汐止過磅站外側車道銜接路肩路段。(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徐愷昕/基隆報導
賴姓男子2019年7月開車在國道1號一路段行駛時,因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遭民眾檢舉,被開罰3000元。賴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他表示,該路段含過磅車道為三車道,出過磅站後他繼續直行銜接開放中的路肩,並沒有向左或向右,本來就不需打方向燈。但法官審理時認為外側車道進入路肩等同變換車道,審結駁回他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賴男2019年7月22日下午開車行經中山高汐止過磅區時,遭民眾檢舉沒有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被依法裁處3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他收到罰單後相當不解,認為自己一路直行沒有變換車道怎會遭開罰,怒向監理所提行政訴訟。
法庭上賴男主張,他被檢舉的路段含過磅車道一共有三車道,出過磅站後約100公尺即縮減為二車道,由於該路段有開放路肩,所以他經過時直接從外側車道銜接路肩,路途中因一直保持直行,並無向左或向右,所以才沒有打方向燈,對此,聲明希望可以撤銷原處分。
法官勘驗舉發者車輛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後認為,雖賴男開車經過過磅站時是直行,但眼看他車輛逐漸跨越右側的白色車道線,期間未打方向燈就進入路肩,明顯違規。另根據賴男自承前方路況有「車道縮減」情況,可見他知道直行會一路開到路肩,有變換車道的行為,故判定監理所裁罰有據,審結判賴男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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