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貨車違停害騎士撞死 司機賠80萬遭判半年…法官:80萬買不回一條命

▲屏東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洪姓司機6個月有期徒刑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屏東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洪姓司機6個月有期徒刑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市洪姓貨車司機為送貨方便,將車違停路旁,導致簡姓機車騎士不慎撞上,傷重送醫不治,事後雖賠償死者家屬80萬元,但法官審理認為,如果80萬即可免除被告過失致死的民事、刑事責任,被告很可能無法因此學到教訓,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判決書說,洪姓貨車司機於2019年1月25日晚上20時42分許,駕駛自小貨車停放在屏東市和生路旁的機車道卸貨,該路段為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的道路,必須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且時未顯示車尾燈光。致簡姓機車騎士路過不慎撞上貨車左後方,導致腹部大量出血,經急救送醫急救後仍傷重不治。洪事後向警方自首,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法官審理期間,被告除強制保險金外,另賠償死者家屬80萬元。法官認為,被告僅圖一時方便,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停車及開車尾燈,導致被害人死亡,奪走被害人生命,非但使正在享受退休生活的被害人生命畫下休止符,更導致告訴人受到痛失至親之苦痛。

法官認為,這種痛苦,非親身經歷很難感受。被害人的生命驟然消失,僅因被告一時隨意違停及未顯示車尾燈光,雖事後被告除強制保險金外,已另賠償告訴人等家屬新台幣80萬元,然而,區區80萬元無法買回一條寶貴的生命,更無法買回告訴人一家人的天倫之樂,如果宣告被告緩刑處分,將無法讓被告學到教訓,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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