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樂妍涉嫌收買房客賄選 房客作證:根本沒投票

▲▼劉樂妍、羅智強。(組合圖/翻攝自劉樂妍臉書、記者湯興漢攝)

▲劉樂妍涉嫌賄選,以降房租1000元為代價,收買房客投給台北市議員羅智強。(組合圖/翻攝自劉樂妍臉書、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彥臣/綜合報導

藝人劉樂妍在2018年九合一大選前,涉嫌收以減房租1000元為代價,要求房客投票給台北市議員羅智強,還在臉書上自爆這件事,遭到網友截圖,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27日台北地院開庭劉樂妍的律師指出,房客當天根本沒有去投票。

台北地院27日下午開庭,但劉樂妍人在大陸,並未現身,僅「法扶律師」鄭志政單獨出庭,表示劉是「有條件認罪」,目前先以無罪答辯。

律師還說,房客高小姐也於偵查中表示,因劉每天都跟她談政治議題,她只是「應付」而已,最後也沒去投票;且羅智強的票數遠超過第二名,劉的行為並未影響投票結果,反觀「罷韓送口罩」影響更大!因此主張劉無罪。

檢方調閱台北市第7屆市長、第13屆市議員、第13屆里長等選舉人名冊,發現房客高小姐確實沒有去領票。雙方對於期約賄選犯行是否達成合意仍有疑慮。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 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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