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上友人11歲女「5度上摩鐵」 她常缺課露餡...桃園大叔被判4年

▲桃園市劉姓男子前年4月間戀上友人年僅11歲女兒,竟於2週內5度帶小女孩上摩鐵發生親密關係挨告。(示意圖/視覺中國CFP)▲桃園市劉姓男子前年4月間戀上友人年僅11歲女兒,竟於2週內5度帶女童上摩鐵發生親密關係挨告。(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已婚劉姓男子,前年竟然戀上友人還在念國小,年僅11歲女兒,2人相差40歲竟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劉男趁少女情竇初開之際在2週內居然5度帶其上摩鐵嘿咻,直到學校老師發現劉男帶女童進入學校立即通知家長,劉男雖願以150萬元希望和解遭友人斷然拒絕,地院法官審結將劉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5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52歲的劉男於2018年3月間認識女童父親,隨後認識對方還在念國小的女兒,劉卻趁女童情竇初開、私下邀其出訪,從前年4月底至5月中旬,以每隔3至4天頻率,5度帶女童上摩鐵嘿咻,最後一次在5月中旬劉男帶女童進入學校,被師長目擊覺得有異,因女童常常缺課隨即通知家長,女童在父親逼問下,坦承與劉男交往,還發生親密關係。

女童父親得知劉男竟然不顧已婚身分還與女童交往,2人相差40歲,氣得帶女童驗傷提告,但女童製做筆錄時卻說,劉男沒有強迫她,也不願意提告;劉男對犯行坦承不諱,表示願以150萬元私下和解,女童父親則斷然拒絕,堅持不原諒。

桃園地院認為,劉男已是已婚中年男子,對11歲女童性交多次,顯然已經不是年輕氣盛、一時衝動,而是無法控制自身情慾,將對方當作滿足私慾對象,嚴重侵害女童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但考量劉坦承犯行且態度尚佳,審理階段也願意賠償對方150萬元,雖無法達成和解,審結依5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各判有期徒刑3年2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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