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正式版本」…2處用詞更改 法律人士:涵蓋範圍更大了

▲▼中國,香港,習近平,林鄭月娥。(圖/路透社)

▲大陸人大28日下午通過港版國安法。(圖/路透社)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大陸人大28日下午壓倒性通過港版國安法,隨後,官媒《新華社》在網上刊出該決定全文,分為導語及正文兩部分。對比先前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介紹的版本,已通過的正文主要有兩處變更,分別是在「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後加上「和活動」,並將原來要求行政長官「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改為「開展國家安全教育」,省去「推廣」。

據《香港01》報導,新華社刊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導語部分提到,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人大常委會關於提請審議的議案。會議認為,近年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凸顯,特別提到「港獨」、分裂國家、暴力恐怖活動等各類違法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導語又指,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利用香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根據《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2項、第14項、第16項的規定,以及《基本法》的規定,而作出《決定》。

至於正文部分和原來提出的一樣,共有七條內容,內容與先前由王晨解釋的版本,內容大同小異,但在兩處字眼作出更改,令條文的涵蓋範圍更廣。

首先,在條文的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分別提到特區維護國家主權的憲制責任,與及特首的職責。在兩段文字中,都提到「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目標,而「和活動」是本來沒有的。有法律界中人指,「活動」的字義將有關行為更具體說明,且進一步涵蓋針對相關組織。

至於將「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省去「推廣」變為「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也有意見指,這改動也是令條文包含的範圍更廣闊。

▲▼ 香港11日號召「三罷」(罷工、罷市、罷課)及「黎明行動」。(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香港示威活動頻繁。(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決定正文部分共7條

一、決定闡明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強調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二、決定闡明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

三、決定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四、決定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五、決定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六、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

決定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七、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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