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秀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常務理事、釋字748婚姻平權釋憲案訴訟代理人
週五下午,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我是真的非常、非常高興。
除了公益的理由之外,其實還有兩個我非常個人化的原因。
她被教授性侵 反被師母告通姦!
第一個是,在我讀大學時(也就是二十多年前),參與協助師大女學生遭教授性侵案的處理。
當時性侵還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女學生要告老師性侵的話,會因逾越告訴期間而無法訴追,但她因擔心有其他更多人受害,因此出面揭發的結果是,讓自己從性侵的受害人,變成被師母控告相姦的加害人。
師母向法院提告通姦後,不意外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撤回對丈夫的告訴。最後,女學生刑事被判有罪,民事程序還被判要賠償師母數十萬元。
我到現在都清楚記得當時二十來歲的我,是如何眼睜睜看著當事人崩潰,被迫一起經驗「體制吃人」帶來的毀滅性痛苦與絕望。
也因此,從那時開始,我就下定決心,這一生,我絕對不會放棄,一定要親眼看到「通姦罪」在台灣除罪。
▲ 黃昭元大法官指出,與791號通姦除罪最相關的「憲法變遷」解釋,莫過於748號同婚釋憲。(圖/記者李毓康攝)
為何變更「通姦罪合憲」?748同婚釋憲是關鍵!
第二個是,黃大法官昭元的協同意見書,直指釋字748是釋字554應予變更解釋的原因,這一點跟伴盟法律團隊的想法是一樣的。(編按:大法官曾於2002年做出通姦罪合憲的554號解釋,但18年後,透過791號解釋變更554號解釋。)
黃大法官指出:
「本席認為:與本號解釋最相關的憲法規範變遷,應該是釋字第748號解釋。釋字第748號解釋雖未否認婚姻具有一定的社會功能(如組成家庭、人倫 秩序等),卻更重視個人就其婚姻的自主與平等保障,因此宣告限制同性別二人結婚的民法違憲,並要求立法保障同性婚姻。
此即本號解釋理由書第 24 段所稱:『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
至於本號解釋所稱之性自主權,其指涉範圍包括性親密關係之自主決定權,固不限於性行為,然其核心範圍必然包括釋字第554號解釋所稱之性行為自由。
就此而言,本號解釋比較是延續釋字第 554 號解釋所已經承認的同一權利,尚非突破性的新創權利。
放在上述憲法規範變遷的脈絡下,應更能理解何以類似的性行為自由在釋字第554號解釋要婚姻制度之制約,而本號解釋改稱為性自主權則可對抗並突破婚姻制度的制約。」
我和伴盟團隊作為釋字748釋憲案的訴訟代理人,對此感到與有榮焉。
回首平權之路,可以說,同婚的通過,在基礎上相當程度受益於婦運過去數十年的倡議耕耘與法律改革的累積。
如今,我們也迎來了今日這個歷史時刻:一個婦運做了很久很久,但一直難能突破的議題,也就是通姦除罪。
最終,在某個意義上,是同志婚權運動,發揮了推波助瀾與臨門一腳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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