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示意圖。(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劉亭/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鍾姓男子107年凌晨男扮女裝外出,在路上發現一名婦人小如(化名),以性交易為由上前搭訕,雖然被以「我沒有在賣」拒絕,仍然一路尾隨,之後在一間餐廳外性侵得逞。台中高分院判其侵害婦人性自主權,應賠償50萬元。全案不得上訴。
根據判決書,鍾男107年8月8日凌晨為了釋放壓力男辦女裝,騎著腳踏車出門,看見小如請超商店員協助扣洋裝背部鉤子,之後等小如離開店獨自行走後,隨及跟上前要求性交易被拒絕。
但鍾男不放棄,持續偉隨小如到一間餐廳前,並且衝過去告知對方「忍不住(台語)啦」,要求發生性行為。小如「我不是流鶯,沒有在賣!你有新台幣30萬元嗎?我有愛滋病不要碰我!我已經停經了!」等語拒絕。
但鐘男仍然強拉小如到餐廳前庭柱子後方地上,性侵得逞後,還將被害人衣物帶走,並丟下30元,逃離現場。小如不滿受辱,隨後前往警察局報警,在鍾男家中扣得假髮、胸罩、假陽具等。
▲受害女子身心痛苦。(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鍾男坦承確實男辦女裝外出,並與小如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性侵,強調兩人是合意性交,且小如並沒有呼救或抵抗,是因為最後只給了30元,覺得遭到欺騙才報警。
但小如解釋,鍾男帶著一個大包包,擔心裡面有工具,為了保命不敢呼救,「我被強拉過去,現在很多都殺人,我很怕」、「我怕他殺我,怕被告包包裡面有,帶工具,把我殺死怎麼辦」。
法院指出,小如身高僅150公分,體重40公斤身材瘦小,面臨170公分體重67-68公斤的鍾男,且已是52歲婦女,很難與之抗衡,並遭到性侵,事後小如罹患中度慢性精神障礙,判鍾男犯強制性交罪,有期徒刑4年。
鍾男並且侵害小如貞操權,需要賠償新台幣50萬元。貞操權是以性的尊嚴及自主為內容的權利,故不論被害人是否已結婚,只要侵害其性自主權,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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