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維修人員疏失致負載失火燒死屋主 2員工判刑6月定讞

▲▼電線短路,電線走火,居家安全,火災,電線插頭。(圖/記者姜國輝攝)

▲花蓮火車站附近日前因台電電線走火燒死人,最高法院將2名台電人員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記者姜國輝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灣電力公司花蓮營業處日前接獲民眾通報,稱花蓮火車站附近附近因電線有火花而停電,2名台電維修人員獲報後,2週內2次前往修繕,但卻未確實修復,導致電線負載,爆出火花後,燒毀附近民宅,造成民宅2樓因骨折受傷的男子遭濃煙嗆死。最高法院審理後,將2名維修人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分別判刑6月定讞。

判決指出,台電公司花蓮營業處在2015年6月15日晚間9時20分許,接獲民眾通報,指稱花蓮火車站附近某便當店招牌後方有火花而停電。當時花蓮區營業處電務組線路課巡視事故班2名維修員,獲報後前往處理,發現有2條電線部分燒毀,因此進行壓接處理,恢復供電。

但過沒2週,6月27日晚間8時43分許,民眾再次通報便當店附近的電線發生2次電線走火現象,2名林姓維修人員再度前往處理。處理過程中仍發現電線走火狀況,由於這些電線供應附近眾多商家用電,但2人卻疏未注意,僅將電線稍為架高距離鐵皮屋僅5至10公分,就結束維修。不料修復沒多久,隔天凌晨凌晨0時19分,電線超過負載,引發瞬間火花,造成持續高溫引燃附近的房屋。住在便當店旁某接骨所二樓的林姓屋主,因逃生不及遭濃煙嗆死。

檢警事後調查火起原因,認為台電維修人員有疏失,因此對2名員工依照「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2人並無疏失,判決無罪。但案件上訴二審後,花蓮高分院卻出現逆轉判決。二審法院認為,電線走火的線路供應附近眾多商家之用電,夏季期間開啟冷氣機後用電量遽增,應維修整體線路以避免過載之危險;而二審法院認為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但2人竟疏未注意鐵路便當店屋頂西側電線已發生電線走火現象,應以PVC管包覆電線或架高30公分以上,但卻簡單處理,導致之後電線負載,發生火災,2人具有過失。

但二審法院也認為,惟慮及2人為免眾多店家因停電無法營業導致重大損失,急於搶修早日復電,才會發生疏失,最後宣告2人各有期徒刑6月,均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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