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公開販賣情趣用品可以嗎

一名媽媽和就讀國中的孩子逛連鎖日用品及美妝賣場時,發現賣場公開陳列女性情趣按摩棒,於是向高雄市政府檢舉,高雄市社會局前往賣場稽查,以違反《兒少法》第43條第3項不得公然販售有害青少年身心商品為由要求下架。這個事件下,高雄社會局的處理合理嗎?

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規定,任何人不能販賣會違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猥褻物質或物品給他們,也不能對他們散布猥褻內容或物品。另外,為了不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公眾,破壞社會善良風氣。《刑法》也禁止散布、販賣或公然陳列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參見《兒少法》第43條、《刑法》第235條)。

情趣按摩棒是猥褻物品嗎?

按摩棒是否屬於猥褻物品?司法實務上曾有過討論。而根據法務部(88)法檢字第001658號,按摩棒不是猥褻物品。

法務部說:「猥褻物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剌激或滿足性欲,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物品,但按摩棒與真實男女性器官明顯不同,還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性欲及厭惡,而且是合法提供無性伴侶的人適當解決性需求的方式,也有助於降低性犯罪與色情交易,沒有認定為猥褻物品的必要。猥褻物品的概念,應該隨時代進步及社會開放程度而有所調整。」

在前述事件中,賣場雖然採開架式陳列販售情趣用品,不過有懸掛「禁止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購買」字樣的告示牌,所以不是讓所有年齡層的消費者都可以選購。另外所謂的散布,實務上是指將具有猥褻的物體散發傳布公眾,必須有實際交付的行為才行。賣場擺設商品在貨架上並不算散布行為,所以社會局裁罰的基礎恐怕有問題(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2057號判決)。

最重要的關鍵在於,情趣按摩棒算不算是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色情、猥褻物品,其實商場和美妝藥局也會陳列保險套、潤滑液,這類會讓人直接聯想到「性」的商品,就等於猥褻和色情物品嗎?如果認為兒童及少年不該太早接觸或使用,是不是也該考慮一併禁止這些產品的公開陳列販賣,否則保險套跟潤滑液可以,情趣按摩棒卻不行,之間的差別對待恐造成裁罰標準不一。

孩提時,你可能被大人說過「小孩子不要問那麼多,長大就知道了」,但當孩子對事物感到好奇時,家長應該想想如何向孩子們解釋,例如為什麼某些商品只有滿18歲的人可以購買?比起避而不談,大大方方地教導孩子們正確觀念,何罪之有!(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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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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