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罷免案,本週六將進行投票。為了阻止投票進行,韓國瑜委任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結果遭北高行駁回。韓國瑜再提出抗告,並要求最高行政法院自為裁定。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2日下午駁回韓國瑜抗告,罷免案確定不會停止執行,本週六將可以投票。
▲韓國瑜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遭駁回確定。(圖/記者洪正達攝)
民間團體Wecare不滿韓國瑜施政成績,提起罷免案經連署過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已經公告6月6日舉辦罷免投票,韓國瑜為了阻止罷免案投票,連三次向法院聲請緊急處分,要求「停止執行」罷免案,但三次均遭法院駁回。但韓國瑜仍不放棄,再度要求律師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本案在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為韓國瑜一開始以罷韓偷跑為由,4月間首度聲請停止執行,但遭駁回確定。最後中選會於4月17日公告罷免案成立,並訂6月6日投票。但本案韓國瑜又在5月11日才提出訴願,並在提出訴願第二天,就以受理訴願機關怠惰為由,提出本件訴訟的緊急處分「停止執行」。故北高行認為本案時間的急迫性,顯然可歸責於韓國瑜自身延宕,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另外韓國瑜也主張依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罷免。但北高行認為,該規定中的「不得罷免」是指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出罷免案;不過罷免案提出前認同罷免而形成共同意識所進行的提議活動,本質上為一種意見表達的方式,是言論自由等基本權的體現,應受憲法的保障。
此外韓國瑜也主張,若罷免案通過將使他的公民權(服公職、參政)、名譽權以及市長任期,均受到難以回復之損害,要求停止執行。但北高行認為,此乃個人臆測罷免案投票結果通過所可能發生的影響或損害,屬於主觀利益,與聲請案所要求保護法律上利益不符合,故北高行駁回韓國瑜請求。
韓國瑜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上週五受理後,隨即分案,合議庭最後採信北高行的理由,認為如果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之公益所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韓國瑜所造成之損害,因此裁定駁回韓國瑜抗告,罷免案確定不會停止執行,本週六將如期舉行投票。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