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仁德區一間透天厝警傳命案,66歲的翁姓男子,疑遭胞弟翁博文持鐵槌毆打致死,二審仍被判刑14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發生在2019年台南市仁德區弟殺兄案,66歲翁姓男子,遭現年59歲胞弟翁博文持鐵鎚毆擊其兄頭、胸、腹及身體,造成其兄因顱腦損傷出血、身體大量出血而亡,台南地院依殺人罪判翁博文14年徒刑,台南高分院2日上午合議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14年徒刑,可上訴。
男子翁博文與兄長翁劍郎,平時共同居住,翁劍郎於2019年1月間因走路跌斷腳,即由弟弟翁博文照料其生活起居,而翁博文因長期照護其兄翁劍郎業已心生齟齬,時常與翁劍郎發生口角糾紛。2019年7月29日晚上7時許,翁博文於飲酒後叫翁劍郎吃飯,雙方因而發生口角,翁博文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在住處客廳門外鐵捲門內左側置物架籃子內,拿取前端有金屬材質之鐵鎚一支,前往翁劍郎位於一樓之房間,毆擊兄長翁劍郎之頭部、胸部、腹部及身體,造成翁劍郎因而受有頭胸腹及左右手多處撕裂傷及瘀傷等傷勢,並因顱腦損傷出血、大量出血而死亡。
法院審理時被告固坦承有持鐵鎚毆擊被害人,惟否認有殺人犯意,並辯稱他當時約喝了半瓶米酒,酒後有點恍惚,只是想嚇阻、警惕一下被害人,並沒有置被害人於死的動機云云,然合議庭認為被告自己陳訴,他因於被害人房間內與被害人發生口角,加上長期照料被害人,心生不滿,即至客廳門外置物架籃子內拿 取鐵鎚1支後,進入被害人房間內攻擊被害人,而質地堅硬、前端有金屬材質之鐵鎚,若以之大力敲擊人體,得輕易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而被告攻擊被害人之頭部、胸部及腹部等脆弱之人體重要部位,且毆擊之次數甚多、用力甚猛,足徵被告於案發時,主觀上對於其持鐵鎚攻擊被害人頭部、胸腹部及身體多次,極可能造成被害人嚴重出血,進而導致死亡結果,當有所預見。又依被告於被害人全無反抗之情形下,猶以鐵鎚猛力毆擊被害人頭部、胸腹部及身體數十下之行為,以及其犯後未曾救護被害人等舉動,足證其主觀上確有殺人之故意,而非僅出於教訓、嚇阻被害人之意思甚明。
法院合議庭考量被告除曾犯違反著作權法及傷害案件外,別無任何其他犯罪紀錄,素行尚稱良好,併考量被害人家屬,也是被告姊姊於審理中請求法院從輕發落,給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以及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須扶養之人,現無業、經濟來源靠兄弟姊妹幫忙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據了解,命案現場為2樓加蓋的透天厝,翁家有5位兄弟,66歲的死者排行老二,現年59歲的嫌犯則是老么,兩人都未結婚,目前無業。
鄰居表示,平時兄弟倆就喜歡喝酒,但感情不睦,常爆發爭吵,甚至還曾因打架,由救護車載送就醫,案發前晚又有聽到吵鬧聲。死者原在藥廠上班,後來離職,之前因跌倒造成腿骨折,行動不便,就住1樓房間,弟弟則睡2樓。
翁男行兇後仍留在原處,係每週定期去該住處幫忙打掃的姐姐,2019年7月30日上午前往打掃時,才發現死者陳屍房內,向台南市歸仁分局警方報案,歸仁分局迅速派員到場,逮捕還在屋內的翁男,他坦承有動手,但不知哥哥死亡情事,警方偵訊後依殺人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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