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路邊等迴轉遭截圖檢舉!男喊冤:我根本沒熄火…法官撤銷罰單

▲▼桃園市蘆竹區榮興路21巷。(圖/翻攝Google map)

▲張姓男子2019年間10月15日將車停靠路邊等待迴轉,怎料卻遭民眾檢舉違停。(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徐愷昕/桃園報導

張姓男子將車輛停靠路邊等待迴轉,怎料卻被一旁經過的車輛以「截圖行車紀錄器」的方式檢舉違停,為此吃上1張300元罰單,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辯稱自己當時只是在等迴轉而非臨停。法官審結認為,檢舉人僅憑1張短時間的照片作為檢舉證據並不合理,審結判張男勝訴,罰單得撤銷。

張男2019年10月15日下午開車行經桃園蘆竹區時,引擎未熄火停靠在榮興路一巷道右側,一旁路過民眾認為張男違規臨停,回家將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後送交警局檢舉,張男因此被依「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臨時停車」為由,裁罰300元,他看到罰單時相當傻眼,認為自己沒有違規竟挨罰,怒提行政訴訟。

法庭上張男辯稱當時是要迴轉,由於雙向的單線車道車流量大,為避免直接迴轉造成後方車輛回堵,才先將自己車輛停靠右側等待,強調自己絕對沒有「臨時停車」,且當下他車輛沒熄火、處於可以立即行駛的狀態,根本就不符合臨停要件,聲明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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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出罰單的桃園交裁處則主張,張男當下雖沒有上、下人客或裝卸物品等行為,但他停靠處確實畫有紅線,除主管機關例外開放,原則上都不應停靠,認定他違規屬實。

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為,依據法規定義,臨時停車意指「車輛因上、下客人、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但檢舉人卻僅拿1張從行車紀錄器上截圖下來的照片,從中只能看出張男將車停在路旁,亮著煞車燈,其他部分皆無證明,審結判張男勝訴,罰單得撤銷。

判決中法官也表示,如果僅憑單一照片就能認定違規,後續將可能會有很多檢舉爭議發生,呼籲相關單位未來如有類似情形應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機制,以保障多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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