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修法,有條件放寬癲癇患者也能考取汽機車駕照。(圖/記者賴文萱攝)
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
過去有鑑於癲癇疾病發作時間難以預測,萬一駕駛人發作恐會因全身肢體痙孿、突然喪失意識而釀禍,長期以來都禁止考取汽機車駕照。不過,交通部今(2)日預告修法,放寬考照限制,只要2年以上未發作者,且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就可以考領駕照。
交通部表示,過去因擔憂駕駛人若在駕車時突癲癇發作,極易造成車輛失控,危及週遭用路人及駕駛人自身之安全,長期以來將癲癇列為考領汽、機車駕駛執照的消極資格限制。
不過,考量癲癇患者發作的頻率、程度差異大,而現代醫學進步,透過現代的醫療協助(藥物、手術或其他治療),大約有七成的癲癇症患者,可以達到完全控制不發作的成果,日常生活作息與常人無異。
▲交部修法,2年以上未癲癇發作,並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者,可考領汽機車駕照。(圖/公路總局提供)
交通部經委託專業醫學機構蒐集國外制度及國內相關研究,並與相關醫學專家、身心障礙團體及相關單位研商獲致共識,將放寬相關考照限制。
交通部指出,患癲癇疾病而可控制達2年以上無任何類型癲癇發作,並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者,得有條件考領機車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以解決其日常生活、就業使用自用交通工具需求。
▲過去若因有癲癇而繳回駕照,若2年以上未發作,同樣也可檢具醫師診斷證明書申請換發新照。(圖/公路總局提供)
這次修法也同步修正,若駕駛人有癲癇發作情形而繳回駕駛執照,經治療及觀察,最近2年以上未癲癇發作,得檢具醫師診斷證明書申請換發新照。
另外,依道交條例第五十二條之三規定取得駕駛執照之駕駛人,有癲癇發作之情形,應繳回駕駛執照;另駕駛人未依第五十二條之三規定定期換照,也應繳回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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