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張姓男子3年前被指派維修中壢區某居酒屋冷氣空調,因未配戴電工安全帽等防護器具,測試時因主機漏電遭電擊致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在2017年10月間與吳姓同事前往中壢區某居酒屋維修空調,未料張在沒有配戴電工安全帽與絕緣防護器具下,觸碰空調戶外機時因漏電瞬間失去呼吸心跳,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桃檢將電器行張姓負責人與同行吳姓師傅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桃園地院認為,吳姓師傅並非工作場所認定負責人且都是勞工,審結判處吳男無罪,電器行張姓負責人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應按月給付張男父母各5千元,其公司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科罰10萬元。
檢警調查,張男在2017年間受雇某電器公司任職,雇主為同為張姓男子,同年10月5日下午2時30分,與吳姓同事到位於中壢區某居酒屋維修冷氣空調,吳在一樓查看電源是否開啟,張男則到2樓查看戶外機運轉情形,但後來吳開啟電源後,喊叫張男是否看到戶外機運轉,但張男卻無回應,吳直覺有異關掉電源上2樓查看,發現張男已倒臥在戶外機台上方,胸口、雙手臂均受電灼傷,且呼吸心跳均已停止,吳隨即通知張姓雇主,並撥打119求援將張男送醫急救,後轉院至林口長庚醫院救治,因傷勢過重於同月27日,因腦死併呼吸衰竭宣告不治。
地院調查,張男在查看冷氣戶外主機運轉情形時發生漏電,因未配戴電工安全帽與絕緣防護器具遭電死,案發後張姓雇主與陪同的吳姓師傅涉及業務過失致死,張坦承未提供安全防護具給張男,公司雖備有安全帽、安全鞋,但一般到家庭與住宅類場所不會使用,沒有特別提醒張男維修時要配戴與提供安全衛生講習課程。
法官認為,張男致死主因為公司未提供安全設備與應有教育訓練與督導,該公司員工僅有3人,所有工作均由張姓雇主指派,並未分層負責,吳姓師傅雖然較為資深,但與張男同屬勞工,並非「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所認定的工作場所負責人,不能要求與雇主負擔同樣義務,認為公司與張姓雇主負責人有疏失,審結吳姓師傅獲判無罪;電器行張姓雇主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應按月給付張男父母各5千元,其公司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科罰10萬元,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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