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以史姓機車騎士酒後用腳「滑」機車,未發動引擎,判決無罪,可上訴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史姓男子去年9月間,頭戴安全帽跨坐機車,以雙腳划行遇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43毫克,超過標準,警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並經檢方起訴。屏東地院審理,法官採信他未發動機車引擎說法,認定不構成酒駕,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屏東警分局員警於去年9月晚間2人執行巡邏勤務時,途經屏東市一家酒吧前,發現史男頭戴安全帽跨坐在機車上倒退出來,車尾燈已亮起,警方發現有異,上前攔查。這時,史姓機車騎士就用腳推動機車往前滑行並停妥,警方聞到他身上有股酒味,對他進行酒測,酒測值達0.43毫克,超過規定,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並經檢方起訴。
法官審理,史表示,當晚與友人喝酒後,跨坐在機車上等待手機充電,並沒有發動機車引擎,遇到警方攔查。
法官認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酒測超標所涉及的公共危險罪,應在交通工具動力裝置運轉前提下,利用所產生的動能,前進於公眾場所,若引擎未發動,或發動後以手牽、腳撥等方式移動,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況且取締影像中,只見史男坐在機車上並未移動車輛,但檢警所提證據難認史男有酒駕犯行,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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