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提「法律解釋」處理勞資爭議 反遭工會嗆超多錯誤!律師也傻眼:這是自我腦補

2020年06月3日 16:07

▲▼南山人壽6/3召開109年股東常會,由於公司勞資爭議未解加上保戶系統錯誤頻出,一早會場會就聚集大批南山工會成員及小股東前來抗議。資方也在入口處設置大批人力,以防鬧場情事發生。(圖/記者湯興漢攝)

▲南山人壽勞資爭議未解,加上保戶系統錯誤頻出,股東會場外聚集大批南山工會成員及小股東前來抗議。(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楊絡懸/台北報導

針對南山人壽提及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見解,南山工會3日偕同律師聲明表示,南山人壽的回應存有諸多錯誤資訊、取有利的解讀,依據該說法,「如果不是看不懂釋字第740號解釋,就是刻意混淆視聽!」

《ETtoday新聞雲》報導〈潤成入主10年「南山新系統成噩夢」!工會嗆勞資爭議未解 南山人壽再反擊〉一文中,提出南山人壽的勞資爭議,當時南山人壽向記者說明,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意旨,「南山人壽與業務員間之私法契約關係並非勞動關係。」

南山人壽指出,歷年共計48件民事法院判決,也均一致認定南山人壽與業務員間並非成立勞動或僱傭關係,而是「承攬關係」,因此南山人壽依法並無義務為業務員提繳勞工退休金;此外,對於南山人壽與業務員間的法律關係,本質上為「私法性質」,經大法官釋字740號解釋、民事法院48件判決,已確認為非勞動契約關係,故南山工會主張公司應依法提繳或給付退休金,於法無據。

至於過去行政法院就勞保局對南山人壽處以未提繳勞退金裁罰案所為的判決見解,南山人壽認為,已為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所揚棄,不應再引用,公司仍持續救濟中;另有關履約評量制度,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針對業務員的不當招攬行為或其他利用其職務身分從事不當行為所為處理,而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已表示,此與勞動契約屬性無關。

▲▼南山人壽6/3召開109年股東常會,由於公司勞資爭議未解加上保戶系統錯誤頻出,一早會場會就聚集大批南山工會成員及小股東前來抗議。資方也在入口處設置大批人力,以防鬧場情事發生。(圖/記者湯興漢攝)

▲南山工會不解,為何公司勞資爭議10年來都沒有改善和解決。(圖/記者湯興漢攝)

對此,南山工會法律顧問律師李荃和、律師劉冠廷再提出質疑,釋字第740號解釋是統一解釋,並不是對個案作判斷與決定,解釋重點在於大法官針對保險業務員與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招攬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並提出幾項判斷標準,例如,應視勞務債務人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是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以為斷、人格從屬性的指揮監督關係等。

「大法官強調,必須按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個別契約的特徵來判斷。」也就是說,釋字第740號解釋並沒有說明任何個案的契約,也沒有推翻任何判決。相反地,依照大法官提出的標準,南山公司與業務員的保險招攬契約性質,須依個案觀察,許多顯然高度存在勞動契約的特徵,南山工會認為「南山人壽全然視而不見」。

南山工會與律師表示,南山公司稱行政法院就勞保局對南山人壽處以未提繳勞退金裁罰案所為的判決見解(最高行政法院2011年度判字第2117號),已被釋字第740號解釋所揚棄的說法,「有看過解釋的人就知道,完全是對解釋的自我腦補。」

「解釋文跟理由書中,對於南山人壽所稱的判決適用,並未提及任何隻字片語,反而對於南山公司聲請釋憲的諸多部分都不予受理。」南山工會指出,各方對於一號大法官解釋的法律見解各自作有利的解讀可以理解,但刻意增加或渲染該號解釋沒說的話、沒提到的見解、沒推翻的判決,就令人感到匪夷所思了。

▲▼南山人壽6/3召開109年股東常會,由於公司勞資爭議未解加上保戶系統錯誤頻出,一早會場會就聚集大批南山工會成員及小股東前來抗議。資方也在入口處設置大批人力,以防鬧場情事發生。(圖/記者湯興漢攝)

▲南山人壽資方代表各個西裝筆挺,也在入口處設置大批人力,以防鬧場情事發生。(圖/記者湯興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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