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國道三號開車超速接2罰單不服提訟,卻讓她飆速183公里行徑曝光。(圖/翻攝高速公路即時路況)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台中王姓女子利用清晨人少,開車走國道三號北上,在171公里及131.2公里遭測速雷達拍下超速,先後收到2張超速罰單。王女認為是重複開罰,向法院提訟要求撤銷處分,不但意外暴露出自己飆速183公里的誇張行徑,也遭法官打臉認為警方於法有據,判王女敗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女子為大里區專做夾娃娃機台公司的負責人,其所有小客車2019年5月31日清晨走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上,7點6分時開到北上171公里處,遭國道七隊拍到時速142公里,超速32公里,遭開罰3500元。
不久,該車開到北上131.2公里處,又被國道二隊拍到時速133公里,超速23公里。王女認為重複開罰拒繳,遭裁罰5200元,並記違規1點。
記者發現該車兩個違規取締地點距離約39.8公里,時間相隔13分鐘,換算下來平均時速竟高達183公里,令人結舌。
王女認為,她收到北上17公里的罰單後就已繳掉,為何同一個路段「6分鐘後又要重複拍、重複罰款」,不符公平對待及比例原則,且她未收到北上131.2公里罰單的照片。他認為不應重複罰款及繳納,警方裁決違法,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撤銷。
承審法官則認為,依據警方提供相關事證,證實2張罰單及違規照片確實都有合法寄達。至於王女質疑重複拍照罰款,2個違規點相距39.8公里,時間相差13分鐘,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王女違規事證明確,原處分並無違誤,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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