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男為男友口愛,高院逆轉判無罪。此為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一名曾任國小老師的男子阿偉(化名),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卻在2017年間隱瞞病情,在未戴保險套的情況下為男友口愛與性交。一審法院輕判阿偉1年5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根據聯合國對愛滋病的學術論文,認為「均未射精,無射精之口愛實際傳染之風險為0」逆轉改判阿偉無罪。
判決指出,阿偉在2003年6月間就被檢驗出患有愛滋病,第二個月就開始接受治療,10餘年來都沒有發病。而案發在2017年5月間,阿偉邀請新認識的男友到家中,2人在沒戴保險套的情形下,發生關係,包含口愛與性交。男友事後發現阿偉竟然隱瞞病情,就發生「危險性行為」,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檢方依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對阿偉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2人當時是合意性交,且男友並未被傳染愛滋病,他還在法庭上請求法院對阿偉從輕量刑,一審法院最後輕判阿偉有期徒刑1年5月。案件上訴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認為性交部分僅有男友一人指述,並無客觀證據,因此不認為2人性交。至於口愛部分,根據檢方起訴法條,構成要件必須為「危險性行為」即為「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危險性行為」。
但高院引述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於2013年5月間所出版之《結束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傳播而產生的過於寬泛的刑事定罪:重要的科學、醫學和法律考量》及2016年7月25日在荷蘭舉行世界愛滋大會之愛滋病毒學者所發表之《專家共識聲明:刑法脈絡下的愛滋相關科學》的兩份學術文件為「危險性行為」之認定基準,認為本案中,「彼等互為口交,均未射精,依照上述2份文件所示,無射精之口交實際傳染HIV之風險為0,足見無射精之口交依照目前醫學研究結果,並無造成感染HIV之風險。」高院因此改判阿偉無罪,本案檢方仍可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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