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警局保安大隊吳姓、林姓小隊長與廖姓隊員涉嫌利用職務,護航親友購買超額菸酒被海關查獲送辦,地院10日判處吳、林2人無罪,廖員則以圖利罪嫌判處2年。(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地院審理航警局保安大隊吳姓、林姓小隊長與廖姓隊員,涉嫌自2008年起利用職務與海關人員信任,在桃園機場免稅店購買超額菸酒,同時趁親友與同事入境時夾帶逾2千條香菸與洋酒涉及貪汙罪嫌,法院10日審理判處,涉案3人中僅廖員有向海關人員明確示意「具體言行」,依3個圖利罪判處廖員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6月,吳、林2人因罪證不足判處無罪,本案還可上訴。
桃檢署起訴書指出,航警局保安大隊第一分隊警員45歲的廖姓員警、57歲的林姓、61歲的吳姓小隊長等3人在桃園國際機場任職,3人利用職務關係與海關人員信任,自2008年間至2012年間多次在陪同入境旅客通關時,涉嫌護航夾帶在免稅商店購買的超額免稅菸酒逾2千條洋菸與近百瓶洋酒,通關時利用海關人員不查驗機會,涉嫌圖利自己或他人帶入超額免稅菸酒利益,後來被海關查出涉嫌購買超額菸酒被送辦,桃檢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起訴3人。
桃園地院查出,負責查驗入境旅客有無攜帶超額菸酒機關是海關人員責任並非航警,3人雖對於超額菸酒不主動查驗與通報海關違規,但依最高法院見解,仍需有足夠證據證明,3人陪同入境過程可能因具體言行影響海關人員,導致海關人員受到拘束,作出放行決定。
法官認為,根據廖員自白與親友證詞,事後根據刷卡紀錄等證據,廖員確有向海關人員點頭示意或出言介紹,表示通過者是「一起的」等具體言行,海關因此不抽查,對入境旅客示意攔查後又放棄攔查,顯見海關人員已受心理拘束,作出錯誤放行決定,審理後依3個圖利罪判處廖員2年有期徒刑。
至於林、吳2名小隊長,因無足夠證據顯示陪同親友入關時,曾對海關人員有具體示意等言行,或海關人員因為有他們陪同等證據,審結判處2人無罪,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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