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違法攜帶「電氣警棍」挨罰8000元。(示意圖/資料照/記者李忠憲翻攝)
記者孫于珊/台北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非法持有「電氣警棍」,今年6月3日凌晨1時許,遭警方於北市松山區麥帥一橋上(西往東)臨檢時查獲,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儘管陳男強調電氣警棍是來自娃娃機,他以為是手電筒,但台北地院仍裁罰他8000元罰鍰。可抗告。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的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電氣警棍」就屬公告查禁的器械之一,經警方測量,「電氣警棍」的棍柄及棍身長為43公分,棍身長32公分,上刻有「POLICE」。
陳男辯稱,電氣警棍是2019年12月間,他在台北火車站南陽街內娃娃機店內夾到的,已忘記店名,他一直以為只是手電筒而已。
但法院經查,從外觀上看,電氣警棍與手電筒迥然有別,差異甚鉅,認為陳男的辯詞顯然與常情悖離,難以採信,因此法官認定陳男確有攜帶違禁品,審酌陳男違犯情節、品行、年齡、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行為後的態度等一切情狀後,裁罰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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