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地院12日下午宣判,合議庭判決3人有罪,聯電被判處罰金新台幣1億元。(圖/記者白珈陽攝)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原任職記憶體大廠美商美光科技公司(Micro)的何男等3人,跳槽至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將美光製造DRAM的技術洩露給聯電,使聯電開發32奈米DRAM設計規則迅速完成,台中地院12日下午宣判,依違反秘密營業法等罪將何建廷判刑5年6月,併科罰金500萬;王永銘4年6月,併科罰金400萬;聯電協理戎樂天判刑6年6月,併科罰金600萬;聯電被判處罰金新台幣1億元。可上訴智慧財產法院。
中檢於2017年9月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起訴何建廷、王永銘,以及聯電的協理戎樂天、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台中地院經2年9個月審理,全案今天下午宣判,合議庭判決3人有罪,聯電被判處罰金新台幣1億元。
據查,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2016年1月間,與大陸福建省華集成電路有限公司(下稱晉華公司)簽署「技術合作協議」,接受其委託開發DRAM相關製程技術,由晉華公司提供3億美元資金採購研發設備,並依開發進度陸續支付聯電公司4億美元,開發成果為雙方共同擁有,技術完成後將轉移至晉華公司進行量產。
為使這起合作案順利進行,聯電於台南市科學園區成立「新事業發展中心」,並由原任職台灣美光公司董事長、後於聯電擔任副總經理的陳男,主導成立技術一處、二處、三處等部門,並從美光公司挖角主管階層的何建廷、王永銘到聯電公司任職。
何建廷使用台灣美光公司的電腦端,從台灣美光及美國美光公司的伺服器中,讀取屬於美國美光公司有關DRAM製程相關的電磁紀錄,並下載重制至自己的行動硬碟、隨身碟中,且他還持有美國美光公司營業秘密的紙本資料,自2015年11月5日到2017年2月7日遭法務部調查局搜索這段期間,都未將上述資料刪除,逾越台灣美光公司原授權範圍。
王永銘於2016年4月16日至同年4月23日間的某日,使用台灣美光配發的筆電,從台灣美光及美國美光公司的伺服器中,讀取屬於美國美光公司DRAM製程等營業密、工商秘密的電磁紀錄,並非法下載、複製到配發的筆電中,再重製至他自己的隨身碟,再以該隨身碟轉存備份至自己的2台筆電並上傳至網路雲端,王到聯電任職後,以自己手機、隨身碟及聯電配發的筆電,下載美光機密資料。
戎樂天是聯電公司部門協理,2016年7月至8月的某日,王永銘參加戎樂天主持的早會後,戎要求王參照台灣美光公司所使用的設計規則,比對聯電設計的測試版紙本的不同之處,並標上台灣美光公司所使用設計規則的穩定數值,以推動聯電開發DRAM技術。
王永銘將先前備份於雲端的資料,列印出紙本,再從新事業單位公用資料夾下載公版邏輯IC設計規則定稿,同樣列印出紙本,填上依據台灣美光所使用「設計規則」的製程參數,完成數據新增及調改後,交給戎樂天。之後戎將紙本資料交予不知情聯電公司的魏姓經理、吳姓工程師,將設計規則完成,並交由晶片設計廠商,降低製作成本。
法官審酌,檢視上情及被告聯電公司的經營規模、資本及收入狀況,因被告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違反前揭營業秘密法犯行,因而可取得經濟上的利益,及其縮短研發時間所節省的人力、金錢及時間成本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將何建廷判刑5年6月,併科罰金500萬;王永銘4年6月,併科罰金400萬;聯電協理戎樂天判刑6年6月,併科罰金600萬;聯電被判處罰金新台幣1億元。可上訴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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