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教練等3人,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從事金融業的祝姓女子,2016年7月底在新北市貢寮區參加潛水訓練末堂課,當時本應由十餘年潛水經驗廖姓教練帶隊,但廖男卻要求另外2名資歷不到5天的新教練帶下海,結果祝女脫隊溺斃。廖男等3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廖男事後賠償179萬元取得和解。最高法院15日將3人分別判刑7到9月,並宣告緩刑定讞。
判決指出,廖男是台北某潛水訓練中心負責人,案發當天上午宣稱身體不適,站在岸上,督導另外2名菜鳥教練帶著祝女等3名學員,到鼻頭海域進行最後一堂潛水課。當時由男教練帶隊,女教練殿後,但疑似沒有遵守與學員保持伸手可觸及距離的安全規定,祝女遭海流沖走脫隊,等到殿後的女教練發覺祝女消失時,為時已晚。
眾人趕緊通知其他教練協尋,最後發現祝女已躺在12、3公尺深海底,距脫隊點已長達43公尺遠,被拉上岸後已無生命心跳,送醫不治。家屬提告,檢方認定廖男與2名菜鳥教練均有責,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廖男否認具有過失,辯稱當時督導2名教練協助帶隊,聽到失蹤後還趕緊調度人員協尋,他自己也有下海尋找;至於菜鳥男教練辯稱,當時聽到「海鰻」出沒發出聲音,他指示學員們過來觀察時,女教練才告訴他祝女不見了,便開始找人;至於女教練則說,那時候因為學員們並排,後來才發現祝女沒有跟上,當下立刻一起找人。一審均認定有罪,將廖男與女教練分別判刑10月,男教練判刑8月。
案件上訴二審,廖男等人認罪,廖男並賠償179萬元取得和解。二審高等法院因此改判廖男9月、緩刑3年,女教練判刑9月、緩刑2年,男教練判刑7月、緩刑2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5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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