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鍾姓男子去年12月18日上午11時許騎車外出,行經台中市西屯區至善路與上安路口時,因為騎上人行道左轉,被警員開了一張1800元的罰單,但他自認沒有闖紅燈,車身也沒有超過停止線,因此提出行政訴訟,最後成功撤銷罰單。
▲事發路口。(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鍾男在判決書中主張,當天他行經至善路往南的單行道,接著想要經由內新庄仔溪排水陸橋,迴轉到至善路往北的單行道,於是繼續往前騎到上明一街住家車道口,結果就在內新庄仔溪排水陸橋上被停等紅燈的警員攔停,說他違規闖紅燈,「但是我自始至終都沒有穿越路口的意圖,車身也沒有超過停止線,自然沒有闖紅燈。」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主張,這起事件是警員親眼目睹,鍾男在上安路口遇紅燈號誌,隨即騎上左側的人行道,前往至善路往北方向的單行道,況且人行道也是屬於道路的一部分,機車也不能在上頭行駛,騎士卻無視紅燈轉而騎上人行道,依法開罰18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無不妥。
不過,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認為,鍾男雖然騎上人行道,但並未跨越停止線,也沒有對其他用路人或行人造成危害,違規的部分頂多算是與行人爭道,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63條開罰,顯然有所為誤,最後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