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陸保監會主席項俊波一審獲刑11年,並處罰金150萬元人民幣。(圖/取自人民法院報微信公眾號)
記者陳政錄/綜合報導
3年前震驚兩岸金融圈的大陸前證監會主席項俊波涉賄案,今於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被告項俊波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對項俊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項俊波在2005年至2017年,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行長、大陸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貸款業務辦理、資質審批、安排工作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約1862萬元。
▲項俊波案一審宣判。(圖/取自人民法院報微信公眾號)
法院公告指稱,項俊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項俊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
項俊波是在2017年4月9日,被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官網宣布,因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審查。在被調查前,項俊波還曾於同月6日公開出席活動,不料時隔3天,他就成為當時大陸受查級別最高的財經官員,首批官方打虎、抓「金融大鱷」的治理對象。
值得注意的是,項俊波還曾在2013年10月17日,以大陸保監會主席身分,來台出席海峽兩岸首次保險監理合作會議(金保會),與時任金管會主委曾銘宗交流,並在來台期間與台灣金控業者會談,推進兩岸金融保險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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