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依據公路總局於路口前設置的交通指示牌面上,行駛台13線的箭頭方向不是直線,認為是要右轉才開單告發。(圖/翻攝自google map)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縣1名羅姓男子,在2019年10月24日開車沿永貞路一段南下外側車道,準備接台13線往苗栗方向時,遭警方以「右轉未打方向燈」為由開罰1200元;羅男不服提訴訟,苗栗地方法院受理後認為,羅男接走台13線勘認是直行,永貞路接台1線反而需左偏,因此認定不需打右轉燈,罰單撤銷。
羅男表示,自己從永貞路1段南下,行經到此路口分為台1線與台13線叉路,認為走台13線才是直行,反而走台1線還有微微左彎;因此以駕駛本身的判斷,是不需要打右轉燈的,怎料會被開單告發;自覺不服才提行政訴訟,主張罰單撤銷。
法官調查後認為,在這叉路口前方還有一條供右轉的小巷子,道路的左邊為台1線,右邊為台13線,如果欲走台13線方向,又打了右轉燈的話,更讓後方民眾以為是要轉進這小巷子’;民眾檢舉光碟內容顯示,羅男開車經過路口後所銜接的台13線,與永貞路一段是較為筆直的一條道路,反而與銜接台1線,有明顯左轉彎趨勢,故應認為羅男開車行駛的路線為直行,並無使用方向燈之必要,羅男訴請有理,故准撤罰單。
頭份警方也無奈表示,這件違規案件是由民眾檢舉的,這民眾也多次向警方檢舉各項交通違規案件,如沒開單,還會被追問理由,若沒有受理,又擔心對方甚至檢舉警方瀆職,實在讓警方困擾不已;不過,頭份分局也說,未來受理車輛駕駛於永貞路一段南下接行台1線、台13線沒打方向燈的違規檢舉,將依照法院判決,不予開單告發;若民眾遭檢舉且尚未繳納罰款,可向監理站申訴,分局也會協助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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