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與人夫發生944次性行為。(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林昱萱/桃園報導
一名女子「花花」(化名)從2011年開始,就與人夫「阿傑」(化名)發展出婚外情,兩人在短短6年間發生944次性行為,但由於日前大法官釋憲,宣告通姦違憲,也因此花花不用負刑事責任,法官因此改諭知免訴。
判決指出,花花明知阿傑已婚,卻仍是在2011年到2017年這6年間,以平均3天一次頻率,與對方共發生944次性行為,而阿傑的元配知道後,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對此,花花原本涉犯刑法第239條罪嫌,但司法院於109年5月29日以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對此,法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不過,雖然花花在不用負擔刑事責任,但民事官司也是難逃,若是阿傑的元配提起民事求償,花花仍是得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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