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台中地院判決,聯華電子表示將提出上訴。(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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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外資大賣聯電股票1.76萬張,媒體報導是因為最近宣判的《營業秘密法》案件。
這次台中地院宣判的聯電《營業秘密法》案件,緣起於台灣美光公司的兩名職員何先生跟王先生陸續離職,並轉往聯電任職。
檢察官起訴、經法院認定的事實大概是:
何先生在離職前,使用台灣美光公司的系統讀取、下載美國美光公司DRAM製程營業秘密電磁紀錄到自己的隨身碟,以及相關紙本資料。
離職之後,何先生到聯電任職,並沒有刪除或銷毀這些資料,以聯電配發的筆記型電腦重置、讀取跟使用電磁紀錄,也把紙本資料帶到聯電辦公室。
另一位王先生也在離職前,從台灣跟美國美光公司的伺服器中,讀取和DRAM製程相關的營業秘密、工商秘密,除了備份到隨身碟、自己的筆電跟雲端硬碟外,也在聯電任職期間,把這些資料從雲端下載。
後來聯電的高階主管戎先生在研發過程中,要求王先生參照美光公司使用的設計規則和聯電測試版比對,標上台灣美光公司使用設計規則的穩定數值,來推動聯電公司開發DRAM技術。
王先生從雲端下載台灣美光使用的設計規則,列印出來後,在聯電設計規則定稿的紙本上,填上台灣美光公司使用的製程參數,再交給戎先生轉交給其他職員。
法官認為取得美光公司設計規則的參數,降低了設計規則所需耗費的時間、金錢、設備及人力成本。
由於聯電和大陸的晉華公司簽署技術合作協議,開發DRAM技術,成果雙方共享,最後研發數據會移到中國量產,被告具有在大陸地區使用的不法意圖。
因此,被告構成的刑責是比較重的《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法定刑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判決的結果是何先生、王先生跟戎先生分別被判刑5年6月、4年6月、6年6月,併科罰金分別為500萬、400萬、600萬;至於聯電公司,法官認為聯電高階主管的作為,無法認為已盡力防止犯罪行為,也要處罰金,合併應執行1億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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