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畜牧場擴建,增加場地及飼養數量以一倍為限,可避免無限擴大;規範擴建場申請時,須提出廢水資源化再利用達百分之二十計畫。(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縣政府訂定「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於2020年6月19日經議會第19屆第三次定期大會三讀通過,規範新設置及原場擴建之畜牧場,符合現代飼養設施、擴建總量管制及需再提出廢水資源化再利用達百分之二十計畫等,將有效提升畜牧場及周邊環境生活品質。
為使畜牧場永續經營且友善周遭環境,雲林縣府主動提出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議會議員對此議案支持,自治條例針對總量管制規範,若有產銷失衡情形發生,將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暫停受理新設置畜牧場之申請,以調節市場供需。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指出,原場擴建之畜牧場,也應採用高標準減廢除臭設施,豬場及雞場應設置水濂或負壓之密閉式畜禽舍、排風口外加設擋風牆(板)、噴霧除臭設施(備),有效防治臭味飄散,另豬場亦應設置高床或條狀地板之欄舍、設置廢水回收設施、雨水污水分離設施,皆可減少畜牧場廢水量;其擴建場增加場地及飼養數量以一倍為限,可避免無限擴大;規範擴建場申請時,須提出廢水資源化再利用達百分之二十計畫,在源頭端利用科技化減廢回收設施及其他措施,使廢水持續循環。
▲雲林縣政府訂定「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於2020年6月19日經議會第19屆第三次定期大會三讀通過。(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雲林縣長張麗善補充說明,針對新設置及原場擴建畜牧場,須符合本自治條例規範。對於既有畜牧場配合農委會計畫補助污染防治設施,2017-2019年設備補助合計389場,亦輔導畜牧場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個案再利用)、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沼液沼渣),目前已有220場通過施灌農田,年施灌量達80萬噸,施灌面積達900公頃,並提升再利用率。
農業處提醒縣內畜牧場,本年度沼氣再利用設施補助開始受理,受理時間:至2020年8月31日止,可以向農業處畜產科 (電話05-5522520)洽詢;沼渣沼液或個案再利用之農地施灌申請可向農業處畜產科 (電話05-5522518)或環保局連絡,名額有限,請踴躍申請。
▲雲林縣畜牧場擴建,增加場地及飼養數量以一倍為限,可避免無限擴大;規範擴建場申請時,須提出廢水資源化再利用達百分之二十計畫。(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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