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孟緯、蔡岳倫/我的性傾向,關你什麼事?

▲▼黃氏兄弟專訪。(圖/記者張一中攝)

▲Youtuber「黃氏兄弟」中的瑋瑋(左)遭週刊公開與他人約砲訊息,導致他「被公開出櫃」引發討論。(圖/記者張一中攝)

知名Youtuber「黃氏兄弟」的瑋瑋,日前遭週刊公開與第三人約砲的私密訊息,導致當事人向社會道歉及「被公開出櫃」。對比前陣子同樣占據社群版面的「豬揚戀」,也有揭露他人Line訊息的情況。

到底公開「與他人的私密對話」有沒有什麼問題?作為公眾人物就無法享有私下聊天的隱私嗎?黃氏兄弟事件中,週刊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呢?

「說話」這件事本身就是複雜的法律概念

當我「說話」時,必然會考量很多因素,當下其實就受到「言語的自我決定權」、「隱私權」等權利的保障。

舉例來說,即便你想抱怨老板,也不會選擇在公務群組中頂撞他,而是在表面唯唯諾諾之後,私底下找到一個相對安全之處再大吐苦水。這關乎你決定做一個怎樣的人,因此受到國家高度的尊重。

所以,國家為了保護每個人的人格,不惜透過最嚴重的刑罰手段,也禁止有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無故)的情況下,拆閱別人的信件、竊錄非公開言論等洩漏他人秘密的行為。每個人可以放心地說出自己要說的話、做自己想做的人,不必擔心講出來的話馬上會被人拿來公審,也才能讓人與人之間存在尊重和信任。

受話者可擷圖公開與他人的對話內容嗎

雖然《刑法》禁止第三人去干擾當事人的私密對話或活動,但如果是接受對話的當事人決定「背刺」公開Line私密訊息,到底有沒有刑事責任呢?

按照《刑法》第315條之1的解釋,妨礙秘密必須是「我不想其他人知道」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假設我今天的對話內容是要讓你知道的,對你而言,算不算秘密?就算是秘密好了,也會因為訊息儲存在你的Line上,你可以決定要刪除或是備份訊息,而擷圖的行為算是「無正當理由」拍照或竊錄他人的言論嗎?截至目前為止,實務上未有因為將他人與自己的私密訊息擷圖而被認定是竊錄的例子。

不過,如果按照《刑法》第318條之1的「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罪」,只要「無權限」或「無正當理由」,洩漏使用電腦或類似電腦的設備所知悉的他人秘密時,就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責任。

因此,「黃氏兄弟」瑋瑋私底下的對話雖然是要說給受話者知道的,但他卻沒有同意受話者交給媒體公開,加上受話者公開訊息的行為,看不出有值得特別保護的權益,因此洩漏給媒體的行為很可能會吃上官司。畢竟我們總是會想向他人吐露秘密,但不代表我們就會願意讓全世界知道這個秘密。

再加上,公開言論後發酵的結果通常一發不可收拾(如促轉會東廠事件、博恩的鄭南榕事件等),說話者的名譽跟隱私往往處於先天弱勢的地位,此時,如果已經對說話者的權利造成過大傷害,還可以請求受話人停止揭露對話內容,甚至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記者挖出Line訊息做新聞報導可以嗎

新聞媒體作為國家第四權,我們盡量同意它針對影響大眾的公共事務追蹤報導,並且適當降低新聞媒體所負的查證義務,但這不代表媒體可以舉著新聞自由的大旗,肆無忌憚地侵入他人的私生活領域,僅因為他是公眾人物。

身為公眾人物,一言一行對他人都有極大的影響力,而隨著高知名度當然也坐擁龐大社會資源,當然要適度接受社會監督。比如藝人開設副業,居然苛刻勞工,儘管這只是他與勞工間的勞資糾紛,但既然藝人靠著廣大粉絲的支持獲取利益,他的事業是否符合法規與社會良知,當然就屬公共事務的一環,而無法拒絕媒體報導。

不過,公眾人物不必然要全面棄守自己的隱私,不需要對社會負責、不會敗壞社會秩序的事,就不是媒體一句「你是公眾人物」就能簡單帶過的。就像黃氏兄弟的例子,不僅當事人的性傾向其他人無從置喙,且當事人已成年,約砲在你情我願、毫無對價的情況下,本就不需受罰,甚至不妨礙社會秩序。週刊私下取得瑋瑋的Line對話記錄,就該基於媒體自律而不加以刊載才對。

然而,週刊為滿足部分人士對同性戀者的獵奇心態,未經瑋瑋同意便擅自大作文章,更迫使他需要對毫不知情的家人公開自己的性傾向,顯然嚴重侵害其名譽、隱私權。就拿5月底才經大法官宣告的通姦除罪化,連大法官都不忍讓國家機關為了維護婚姻而對通姦人的私密領域直搗黃龍,媒體當然更無理由去揭露與公共事務毫不關聯的私人對話與行為。

媒體公開他人Line對話該怎麼辦

依照最高法院的看法,由於資訊科技傳播的進步,媒體影響力強大,稍有偏差就易使被報導者受到難以彌補的傷害。如果事先察覺報導內容涉及個人隱私時,應特別慎重,以免過度侵入個人隱私,且報導內容須屬於「公共事務」或「與公共相關事務」,才具有正當性。

一旦報導事務欠缺公共性,名譽、隱私等權利受損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8條的規定,請求媒體下架或回收相關報導,且此項權利是終身可行的,因此就算瑋瑋在幾年後發現一樣的新聞,也可以請求撤除相關報導。

至於週刊報導的內容,可能構成「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罪」,還已經對當事人的隱私權造成莫大侵害,揭露其性生活細節,因此也需要按照《民法》及《個資法》的規定賠償精神慰撫金,更可能另外牽涉《個資法》上的刑事處罰。

公眾人物的言行雖然受大眾監督,媒體也扮演著社會防腐劑的角色,但成為公眾人物不等於拋棄所有隱私,只要是不具公共性的私生活事務,像是私下的聊天內容,即使被媒體所掌握,也不容許媒體任意公開揭露。當然最重要的是,閱聽大眾必須主動排斥這種不當取得的新聞內容,因為沒有需求,才能真正斷絕供給!

▲▼ 法律白話文運動●陳孟緯,城市中的迷途小律師,白天偷懶、晚上重訓電玩、假日跟風批判;蔡岳倫,執業的小律師,目前生活轉移到新店,雖然講話很地獄,但內心算是溫柔(算是)。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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