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給弟弟3萬元並交代要歸還租賃的機車,結果弟弟未還反吞錢,害他被租車公司提告。(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陳羿妏/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胡姓男子向一間租車公司租用機車,卻因沒按時還車,屢次被催討後,挨告侵占。不過,其實胡男當時離開高雄前往台北時,曾拿出3萬元拜託弟弟還車、付租車費用,結果弟弟未依約定歸還,還獨吞那3萬元。對此,高雄地院認為不算侵占,判胡男無罪。
判決指出,胡男於2018年3月22日租用機車,打算到4月6日歸還,時間屆滿後續租,原訂5月21日該歸還,租車公司卻遲遲等不到人,經多次催討未果,決定提告侵占。
胡弟表示,哥哥要北上工作,給他3萬元要他牽去車行還車,當時剛好又面臨欠錢窘境,決定先把哥哥給的3萬拿去還錢,就沒處理租車相關事宜,而還車時已超過租約期限,身上剛好沒錢,不敢面對,想說租車行會直接和哥哥聯絡,就把哥哥租來的機車放在「車行門前」。
胡男則喊冤,有確認有交代弟弟還車事項,弟弟是因為騎車違規,擔心租車公司收取罰單費用,才把車停在租車行門口附近,而戶籍所在地因八八風災遭政府收蓋新橋,該處目前都無法收信,事後才知道自己被告,強調絕無侵占意思。
法官綜合上述說詞,認為胡男並無將機車據為己有的意圖,確認是胡弟的疏失未依約歸還,且胡男目前已和租車公司以金錢賠償達成和解,全案應屬民事糾紛,與《刑法》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仍有別,因此高雄地院最終判胡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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