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搞外遇1年,不滿對方提分手,竟誣告遭性侵恐嚇。(示意圖/CFP)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有夫之婦小芬(化名)與有婦之夫阿義(化名)交往1年,期間到汽車旅館、海邊、住處翻雲覆雨96次。小芬不滿阿義提分手,竟控告他性侵、恐嚇,檢察官認定雙方是合意性交,不起訴確定後,將小芬依誣告罪起訴。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小芬有悔悟之心,給予緩刑3年自新,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彰化女子小芬與男子阿義各有家庭,2017年7月交往成男女朋友,1年的時間常去汽車旅館甚至住處翻雲覆雨,小芬還在伸港海邊幫阿義口交。阿義因為小芬常以死相逼,隔年6月3日車禍住院的他提出分手。
小芬不滿,竟到警察局提告,控訴阿義在2017年7月27日早上邀他到汽車旅館唱歌,卻強押她手部,嚇稱「不得告訴她丈夫,否則拿刀砍死她」等語,強制性交得逞。阿義食髓知味,之後用類似手法逼她出來,共性侵96次,還在海邊踢她口交並拍下照片,威脅如果洩漏就要上傳網路散布恐嚇。
彰化地檢署經偵查後,認為2人是合意性交,沒有證據證明阿義是性侵、恐嚇,2019年7月做出不起訴處分,經聲請再議後,台中高分檢也駁回聲請確定,小芬隨即遭依誣告罪起訴。
小芬在一審審理期間,原本否認犯行,但她提告提出的相關事證,卻成翻盤的重要證據。加上阿義女兒證稱,爸爸跟小芬確實是交往,爸爸曾說「對方常說要自殺給他看」,她曾勸爸爸「不要再跟她來往」;小芬也曾跟蹤爸爸,甚至推倒機車大罵,爸爸因此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法官根據雙方電話通聯,發現小芬在指控遭性侵後仍頻繁打電話給阿義,與遭性侵後,都是加害人打給被害人的狀況明顯不同,顯見誣告事證明確,依法判刑。
小芬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並坦認犯行,法官審酌她僅因不滿分手,竟誣指阿義涉犯強制性交與恐嚇,造成名譽損失,使國家機關無端發動偵查,有害國家司法權行使公正性,耗費司法資源。考量她無前科,已依阿義請求當庭道歉,有悔悟之心等,宣告緩刑3年,並向指定政府機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等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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