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特首指定法官」被質疑 林鄭月娥:在哪都不算罕見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圖/路透社)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圖/路透社,下同。)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大陸日前公布「港版國安法」草案內容,包含特首可指定審理國安案件的名法官。對此,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所謂「指定若干名法官」,是指從裁判法院道終審法院的法官名單,不是特首可指定哪一位法官處理哪一個案件,「指定法官去做某一類的案件,無論在香港或其他地區,都不算罕見。」

林鄭月娥23日上午出席行政會議前記者會,回應「港版國安法」的相關問題,她指出,港版國安法法律基礎明確,絕無半點含糊,「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及領土完整是所有中國人,包括香港市民的共同義務,國安法的立法絕對沒有違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

▲▼香港,反送中,反修例,國安法,港版國安法。(圖/路透)

林鄭月娥提到,如果「一國」受損,那「兩制」也會失去穩固基礎,「若有人認為立法破壞『一國兩制』,可能從來沒有將『一國』放在眼裡。」

林鄭月娥還說,兩地的法律有不同,但也都有很多相同地方,包括法治原則,「國安法只是針對分裂國家、顛覆政權、暴恐行為和外國干預四類行為,不會影響香港廣大市民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和自由。」

關於特首委任法官的問題,林鄭月娥指出,所謂「指定若干名法官」,是指從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的一個法官名單,而不是特首指定哪一位法官處理哪一個案件,至於案件如何分派,仍然是各級法院決定,非行政長官決定。

林鄭月娥強調,《基本法》48條已寫明各級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現行特首也會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提名任命法官,審理國安法的法官,也是來自這些程序的法官,「指定法官去做某一類的案件,無論在香港或其他地區,都不算罕見,成立專門法院也是《基本法》規定,也都是行政長官委任,有人批評行政長官委任是聞所未聞。」

▲▼港版國安法,香港。(圖/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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