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和黃國昌因上屆總統、立委大選時辦造勢活動超時遭罰200萬元。(圖為資料照/記者林銘翰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時代力量在2016年初大選前,舉辦全國巡迴造勢活動,但是1月9日在台北市舉行的集會,因為在晚間10點27分才結束,比原先核准的10點還超時27分鐘,因被選監委員2度勸止不聽,每次各罰100萬元,時力和當時黨主席黃國昌打官司質疑開罰過於密集,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認為,中選會的裁罰於法有據,全案確定,時力和黃國昌共需繳罰款200萬元確定。
黃國昌在2015年12月23日委由時力組織部幹部潘儀,向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申請,在2016年初的總統、立委大選前,要到台北市濟南路1段舉行「時代力量選前造勢活動」,警方核准並依法要求集會時間需在當天上午7點到晚上10點為止。
1月9日活動當天晚上9點41分,台北市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到場觀察,發現活動到10點仍未停止,當場開出第1次通知書,但活動繼續進行,選監委員口頭、書面勸止制止無效,10點20分開出第2張通知書,時力的集會才終於在10點27分結束。
事後中選會認為時代力量和申請集會代表人黃國昌,各有2次違規行為,每次違規開罰50萬元,總共200萬元,時力和黃國昌認為,遭勸止開罰的時間太過密集,循行政訴訟方式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時力和黃敗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上訴結果認為,選監委員2度勸止不聽,認為活動已經妨害居民生活及社會安寧,基於公平競選、維持競選秩序等理由,依法開罰,並無違誤,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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