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劉姓女子婚後與謝姓丈夫討論後,二兒子決定從母姓,孰料,這項決定卻引來公婆極度不滿,雙方起了激烈爭吵後,甚至請出警察來調解糾紛。不過,劉女媽媽當時出面處理時,氣得說出「我女兒沒有嫁給他們家」、「他是謝先生,不是我親家」,公公認為既然劉女未反駁,便提告要求劉女返還婚宴時贈與的項鍊、戒指共18萬元之「不當得利」。
▲媳婦生下的二兒子從母姓,公公不爽親家說婚姻無效,提出返還贈與物的告訴。(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判決指出,去年4月間,劉女與公婆因為兒子未從父姓,雙方二度請警方出面協調家庭糾紛,卻未和平落幕,公公認為,劉女應該要返還訂婚時所贈與的30分白金鑽石戒指(價值30000元)、家傳新娘鳳飾1兩餘重的金項鍊(價值50000元)及現金100000元。
劉女表示,她並未收受公公贈與的戒指、項鍊及現金,婚宴時配戴之項鍊、戒指都是大姑出借的,當時也沒說要贈與,因此當天結束立刻歸還,她與丈夫是2015年3月9日登記結婚,並生了兩個小孩。
不過,經法官查,根據《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也就是子女要從父姓或母姓,只要父母自行約定即可,無須經他人同意,而劉女媽媽當時脫口說出的話,純屬爭執氣話,不能代表劉女內心想法,再加上劉女與丈夫確實有登記結婚,高雄地院認為,公公要求返還贈與物一事無理由,判公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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