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負責人條件嚴格! 街口胡亦嘉:賈伯斯、馬雲在台也不符資格

2020年06月29日 18:13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中)。(圖/記者紀佳妘攝)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中)。(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29)日舉行金融科技座談會,這次與金融機構面對面交流,街口金融科技執行長胡亦嘉會中提出,金融機構負責人要求有一定的資歷,但像蘋果創辦人賈伯斯、阿里巴巴創辦人馬雲在台都不能當金融機構的負責人,建議應有其他標準,主委黃天牧對此表示,在負責人資格積極條件,看是否能用列舉方式,增加科技及新創的認可標準。

街口金融科技執行長胡亦嘉在會中提出3大建議,首先是電子支付是實名制線上金流轉移的工具,也是金融科技的基礎建設,應在串聯金融商品,更能快速推動金融科技,但金管會不同局處對於電子支付有不同理解,如網路投保、線上買基金等,對電子支付有很多的防備心。

胡亦嘉建議,電子支付可作為實名制金流轉移工具,交易資訊傳遞也可有相同功能,但現在用電子支付買保險或基金,都需跳轉許多頁面,也可透過保經公司來解決,但這些考量為多此一舉,現行法規已訂定資安規範,未來是否在符合資安、身分認證的前提下,依照客戶指示進行支付,消費者體驗也會好很多。

其次是法規部分,胡亦嘉指出,電子支付法規近年來快速推動,但他也提出2點看法,首先是沒有一家金融機構想刻意違規,有些創新行為常被主管機關擴大解讀,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更中立的共識,尤其是金檢後出現不在法規上的缺失,對業者長期經營有所影響,「台灣以法立國,法規是最為重要的東西,詮釋合法性的定義與檢核標準,希望金管會多符合業者需求」。

最後是金管會對金融機構董總資格條件的限制,胡亦嘉說,往往都要在金融機構任職很久的資歷,但對金融科技創新業者而言,許多國外負責人、創辦人都沒有這樣的背景,因此金管會在負責人資格認定上能否對創新有其他的標準,否則像蘋果創辦人賈伯斯、阿里巴巴創辦人馬雲在台都不能作為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每一家公司董總都是帶領公司往前走,也許20、30年的金融工作經驗可能是僵化思維也不一定。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對此表示,6月中旬已交代各局在負責人資格積極條件,看是否能用列舉方式,增加科技及新創的認可標準。

橘子支行動支付營運長洪紹軒則提到,法務部日前公告民法部分修正草案,將民法上18歲的規定下修為18歲,但如今很常遇到一個狀況,大學生在一、二年級時不能申請,三、四年級卻可以,因此很多年輕人困惑為什麼,因此希望在這次電支電票整合條例上,也能一併考慮逐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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