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南鐵東移自救會會長陳致曉,投書媒體批評台南市政府被提告案,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所言係可受公評之事,係言論自由範疇應受保障,駁回市府之聲請。(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反南鐵東移自救會會長陳致曉,2018年10月15日投書媒體指:「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台南市政府不滿其投書,向法院提告請求被告陳致曉恢復名譽等事件,台南地院6月29日宣判,法官認為被告所言係可受公評之事,係言論自由範疇應受保障,而判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決判指出,原告起訴主張為被告前以「陳致曉觀點: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為題,向台灣風傳媒投書,經該網路媒體於2018年10月15日刊登文章,內容羅列12點指控原告,就意見評論部分,原告雖不認同但尊重被告之意見,然部分陳述所涉事實,顯然錯誤,甚至媒體已經因為錯誤報導而道歉之情況,被告仍在未經查證下,而為不實陳述,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
被告在審理時答辯稱:其投書系爭文章之時間,於2018年台南市第3 屆市長選舉競選期間,評論之對象為前任市長及其執政團隊,而非原告。基於民主社會責任政治,針對特定決策之評論,往往直接連結到特定執行團隊之決策優劣,並不會因此侵害行政機關之名譽。又系爭文章所提及之內容,乃被告轉述當時另一候 選人林義豐競選團隊之陳述,被告為台南市民,關切市長競選人將對前任市長或可能接任者採取如何之行動,本為事理之常。且由系爭文章之撰寫緣由、意旨與內容,亦可看出被告所關切者,乃是土地正義等地方公共事務、前任市長施政風格與爭議,以及對競選候選人之評論。原告指摘系爭文章該部分內容損及其之行政機關名譽,顯然誤解被告撰寫之主旨及目的,原告並非被告系爭文章指摘之對象,根本無名譽權受侵害可言。又何況系爭文章與原告有關,惟被告評論意見以公眾關切之土地、財團利益及文化古都之發展為核心,縱涉及前後任市長公職人員,亦屬民主政治、選舉制度下言論自由市場常態,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法官認為,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始能成立。行為人須具備可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始得成立。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雖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常有所衝突,但兩相權衡,言論自由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尤其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應為更高程度之退讓。
法官認為,民主制度下之政府乃基於人民自由選舉而取得執政權力,其轄下行政機關之運行及公共政策之推行,乃本於民主意志,自應受人民之監督,並無不能公評之情形,並藉由人民之評價促以改進,以實現民主精神,故行政機關於受評論時,應為最大程度之容忍,若非隨意之謾罵侮辱,就他人主觀所為之評論及意見表達,要難任意以其名譽權受侵害相繩,否則將使民主制度難以實現。
被告於2018年10月15日向台灣風傳媒投書「陳致曉觀點: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之文章,乃係針對當時參與市長競選之候選人林義豐所發表,並非針對原告所為。又系爭文章內容所提及之萬國通路產業園區土地變更等事項,為原告近年來所執行之重要市政,乃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本應受市民之監督,原告應以最大程度之容忍接受評論,故對於被告主觀所為之評論及意見表達,要難以其名譽權受侵害為由相繩。
原告台南市政府被告應於平面媒體全國頭版刊登道歉聲明1日,或將之發表於風傳媒20日,或於被告個人臉書網站公開供不特定人閱覽至少20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南市政府指出,針對陳致曉先生所發表之不實陳述提起恢復名譽民事訴訟案,台南地院宣判原告之訴駁回,市府對於法院判決結果雖感到無奈與遺憾,市府團隊一向努力推動市政建設工作,不敢絲毫懈怠,面對有心人的刻意詆毀,司法雖未能還給市政團隊一個公道,但市府團隊秉持追求更好持續推動市政建設的用心不會改變。市府將在收到決判書之後與律師討論後續因應。
得知判決結果,陳致曉表示,台南市政府對他提出自訴刑事與民事訴訟,使他成為台灣有史以來第一位遭政府以「誹謗罪」提起告訴的公民,訴訟進行年餘,刑事訴訟在2020年2月宣判南市府敗訴,2020年6月29日民事訴訟再宣判南市府敗訴。
陳致曉指出,南市府提告的原因,絕非其宣稱之「捍衛市府名譽」,主因係藉此「殺雞儆猴」、箝制公民言論。南市府兩案皆在一審敗訴,其回應卻仍罔顧事實的無恥辯駁。陳致曉強調,若南市府真如新聞稿中所稱的無辜,他期待南市府再上訴,讓這些訴訟繼續凸顯民進黨捍衛人權與言論自由的虛偽。他更期待同樣涉及官商勾結、土地開發的未來監察院長陳菊,對南市府「以民脂濫訴」進行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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