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房東驚見姚男在屋內輕生,才發現秦姓房客做二房東轉租,氣得向秦男、姚男繼承人求償房價損失。(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邱姓房東於2019年3月間,將新北市房屋租給秦姓房客,不料秦男竟違約做二房東,將房子再轉租給姚姓及段姓房客,邱姓房東於租約到期時,到現場驚見姚男在屋中輕生,害他房子變成凶宅、行情崩跌,且段姓房客還堅持不搬,讓他氣得對秦男及姚男的繼承人,提告求償507萬7492元,並要求段男返還房屋,北院日前判應賠177萬1230元,段男應返還房屋,在還屋以前須繳納租金。
邱姓房東控訴,他與秦男簽約,將房屋自2019年2月至8月,以每月2萬3000元租金租給秦男,合約中載明「不得轉租」;邱姓房東於7月時,要找秦男表明不再續租卻找不到人,直到8月中到房子找秦男時,才發覺秦男將房屋轉租,更驚見姚男在屋中上吊輕生,留下來的段男更不願搬離,他無奈對秦男、姚男繼承人,求償房屋價格損失507萬7492元,並要求段男返還房屋、租金也不能少給。
秦男、姚男的繼承人、段男於案件審理期間從未到庭;法官認為,姚男在屋中輕生害房屋變成凶宅,且內政部明訂須將凶宅事項於買賣前告知,顯見房屋行情確實因此大受影響,而歷年受凶宅影響的房屋價格,下降比例約在15~40%左右,考量邱姓房東的房屋價值約為1180萬8200元,判姚男繼承人應賠(1180萬8200元X15%)177萬1230元。
而邱姓房客違約將房屋轉租,讓房價受損,也有責任賠償177萬1230元,秦男、姚男繼承人若有任一方賠償,另一方不用再賠(眾被告最多賠到合計177萬1230元);而段男無權占有房屋卻住在裡面,應將房屋還給邱姓房東,並在還屋前給付每月2萬3000元租金給邱姓房東。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