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洗完車要前往擦拭區域,卻突然暴衝導致加油站員工骨折,遭法院判賠124萬餘元。(示意圖/免費圖庫pixbay)
記者陳羿妏/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81歲的張姓男子於2018年間開著23年老車赴加油站洗車,卻在洗清完畢要前往擦拭區時,暴衝前進,當場撞傷負責擦車的徐姓員工,一旁金屬廣告招牌甚至遭連根拔起,而徐男遭撞後,受多處傷害因而勞動力損失,決定向張男求償124萬6603元精神賠償金。
判決指出,整起事件發生於前年3月1日下午6時許,張男洗車完畢原本應緩緩行駛至擦車區域,卻未能控制好車速,直接暴衝前進,正面擦撞上徐男,導致徐男受有粉碎性骨折、雙膝挫擦傷、牙齒斷裂等傷害。
由於刑事部分,由高雄高分院依過失傷害罪,判張男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對此,張男辯稱一切都是冤枉,當時並無撞擊徐男,是徐男因車輛暴衝,受到過度驚嚇自行撞到廣告看板,認為證人說詞均是偽證、誣告,要求法院駁回告訴。
徐男表示,他當時正準備要幫張男車輛擦乾,怎料,該車從洗車機出來,正要右轉讓我擦車時,張男車速變很快,車頭直接正面將他撞倒,兩隻腳全受傷,他與該車僅1到2公尺的距離;加油站站長則說,當時張男撞擊後,有下車表示「這次事件他會負責」。
▲加油站監視器拍到全部過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姜國輝攝)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認為廣告看板是金屬材質,卻遭連根拔起並歪曲倒地,可見當時力道相當之大,並非徐男短距離肉身撞擊可造成,另外張男於刑事案件曾稱,「加油前有檢查過車輛內部零件,當時確認無問題後,馬上去加油」,認定是張男駕駛失當,非汽車機械故障問題,而張男也曾於案發當下說「他會負責」,因此不採信張男的說詞。
高雄高分院審酌目前張男居住於榮民之家,名下財產僅一台23年老車,另外考量張男過失程度、徐男所受傷害情況,認定賠償有理,最終判張男要賠124萬6603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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