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曉明。(圖/CFP)
記者劉亭/綜合報導
港版國安法通過後,大陸國新辦1日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0條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張曉明介紹,這句話的含意很清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對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能管,這是保障國安公署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
張曉明指出,因為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的權力已經超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範疇,而且它執行職務的行為,查辦的許多案件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當地的機構不能管轄,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香港立法會。(圖/路透社)
張曉明表示,中央派駐香港的機構原來有三家,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駐軍,隨著駐港國安公署的成立,增加了第四家。他也強調,不是說將來駐港國安公署就是「無王管」了,國安法本身對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的程序、監督機制都有一套比較嚴格的規定。
而根據港版國安法第1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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