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男護航廠商,收賄205萬元,二審獲得輕判。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桃園縣長吳志揚的隨行機要秘書鄒德道,2013年間協助投資客喬土地,申請將農地變更為工業用地「楊梅仁美產業園區」,並私下收受100萬現金及BMW進口車。案經檢方提起公訴後,一審將他判刑7年6月。案經上訴,高院1日二審宣判,因他坦承犯行又繳回犯罪所得205萬元,高院輕判2年、褫奪公權5年,並宣告緩刑5年,須於判決確定後繳交公庫1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鄒男於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1日擔任桃園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現改制桃園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編內幹事,負責轄區廠商服務、配合聯繫縣府各局處室向,並派駐縣長室擔任隨行機要秘書,肩負接待、處理各項選民服務等工作。
當時鄒男住在楊梅區的黃姓友人發現當時楊梅市仁美段,可依《產業創新條例》將農地申設產業園區轉編為工業用地,成功投資將可獲得暴利,因此研議由黃男負責與鄒德道建立聯繫管道,另2名同夥則負責整合土地,並說服其他金主參與投資。黃男即與鄒男密切聯繫,希望藉由鄒男在縣府內動手腳,讓土地申請案儘速過關。
期間黃男為了答謝鄒男協助,還特別贈予BMW轎車與100萬元作為酬金,鄒男還先行告知喜歡的車款、顏色;為了避免被抓包,鄒男還先將車子登記在友人名下。但土地申請案最終仍未過關,檢調單位也鎖定鄒男,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鄒男坦承犯行,還在庭訊中指出,黃男請託他不只這件案子,他處理得黃男很滿意,某次黃男說「我自己開BMW,要不要也送你一台」,他一時貪心就答應,但事後覺得有違法之虞,所以才將車輛登記在友人名下。一審法院認定他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1日宣判,高院認為鄒男坦承犯罪又繳回犯罪所得205萬元,又考量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可,並非慣犯,正值青壯,有3名幼子,目前有正當工作,家庭支持完整,對於前無犯罪紀錄,一時禁不起誘惑,觸犯重罪而坦白承認之人,准依所請給予法律上一次寬諒的機會,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最後輕判2年、褫奪公權5年,另外還宣告緩刑5年的自新機會,並要求鄒男於判決確定後,繳交公庫1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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