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持有的英國海外國民(BNO)護照。(圖/路透)
記者王致凱/綜合報導
香港《港區國安法》生效實施首日已有至少10名港人觸法被捕,英國政府1日宣布,將對擁有英國國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簡稱BN(O))資格的香港人提供入籍英國途徑,只要在英國居住、工作6年後,即可申請入籍成為英國公民。
英國首相強生(Boris Johnson)1日在下議院表示,新公布的國安法侵犯香港自治與自由,英國政府將為受影響的香港民眾提中一條入籍英國的途徑。根據英國廣播公司(BBC)報導出,目前約有35萬港人持有BNO護照,另有260萬人符合申請資格。
▼英國首相強生先前承諾會為符合BNO資格的香港人提供入籍英國途徑。(圖/路透)
根據英國政府公告,未來英國政府將允許BNO護照持有人透過「5+1」模式入籍英國,即在英國居留滿5年後可申請定居身分(settled status),再過12個月即可申請成為英國公民。具體實施細則和日程將另行公布。
英國政府公告稱,作出此項決定適逢香港回歸23周年之際,也代表英國政府履行首相強生先前作出的承諾,英國將「維護我們與香港人民的深厚歷史聯繫和友誼。」
英國外交大臣拉布(Dominic Raab)表示,「我們不會迴避對香港人民的歷史責任,我們將恪守承諾,改變BNO身分人士的居留安排,並持續捍衛香港人民。」
英國內政大臣巴特爾(Priti Patel)也表示,「我們已經為符合BNO資格者和其家屬開闢一條新的移民途徑,英國對香港符合BNO資格者負有歷史和道德義務,我們將兌現對他們的承諾。」
▼港區國安法生效首日,港警在銅鑼灣舉出紫色警告旗幟。(圖/翻攝自香港警察)
事實上,「英國國民(海外)」是1980年代為了香港前途問題而別設立的一種國籍身分,符合資格者雖然也是英國國民(British national)的一種,但並非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也不會因為具有此種身分而自動被賦予任何地區(包括英國和香港)的居留權利。
根據1984年12月19日英國與中國政府簽署《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中的「雙方交換的備忘錄」,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後,原本憑著香港關係而自然擁有「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身分的香港居民將不再具有英國公民身分,但仍有資格與英國保持某種聯繫,「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
自1987年7月1日起,居住在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可以向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或英國駐外領事館提交身分證明文件進行登記,並申請簽發BNO護照,凡在1997年6月30日或以前在香港出生及持有英屬香港出生登記證明書的人士,都能自動享有英國屬土公民身分,無須辦理歸化英籍,但並不包括非香港出生的永久居民。
英國國民(海外)身分為終身有效,不會因為取得其他國籍而失效,但不能由子女或後代繼承;英國國民(海外)在英國國外可享用英國的領事服務。如果身處沒有英國駐館的地方,則可以用大英國協公民身分使用大英國協國家的領事服務。
換言之,英國國民(海外)身分實際上代表的是一種旅行證件申請資格,依照現行規定,持有BNO護照即可在英國停留6個月,但持有人不能使用包括政府福利金在內的英國公共資金。
至於北京當局對英國國民(海外)身分的態度。根據同一份備忘錄,中方當時提出,「考慮到香港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允許原稱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但在香港和中國其他地區「不得因其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受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香港七一衝突,港警稱共逮捕約370人,其中10人涉嫌違反國安法。(圖/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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