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分局警方執行勤務與少年發生擦撞,被告過失傷害獲判無罪,少年再提國賠,法官也判敗訴。(示意圖/pixabay)
記者陳韻如/桃園報導
桃園分局一名陳姓警員處理少年聚眾滋事時,與騎車雙載的官姓少年發生擦撞,後方陳姓少年因此腳踝骨折而對陳員提告過失傷害,陳員事後獲判無罪。不過,陳男不服,另提出訴訟向桃園分局求償國賠,但法官認為,陳員執勤並無過失,也無不法行為,判陳男敗訴。
根據判決,陳男提告主張,陳員2018年2月間處理少年聚眾滋事時,未遵守「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的規定,貿然執行,與從該聚集地騎車準備右轉離開的官男發生擦撞,導致後方的他倒地後腳踝骨折,依精神慰撫金、看護費用、工作損失及醫療費用等,向桃園分局求償國賠369萬7千餘元。
對此,桃園分局表示,陳員執行勤務時並無過失,也沒有不法行為,更不適用「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且現場因有死角,官男突然騎車衝出,陳員根本猝不及防,再者,陳男的求償金額也不合理。此外,陳員的過失傷害罪部分,法院也已判決無罪確定,桃園分局更沒有負擔國賠的責任。
法官審理時,官男證稱,當時因為無照駕駛,又聽見有人喊警察來,一時緊張才加速想離開,當時有聽見陳員喊不要到,但同時雙方已撞到了。陳男則指控,當時陳員將油門催到底,然後以人跳車的方式,用機車撞他們,因此認為陳員執法過當。
法官調查,陳員獲報前往處理聚眾鬧事,但官男無照駕駛還加速逃離,2車因此發生車禍,而陳員依其專業,合理判斷官男有不法行為,因此把握稽查的黃金時刻上前攔阻,是維持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的必要手段,並無不法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駁回陳男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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